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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风险分析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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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运风险

二、信息风险

在并购战中,能否及时获取真实、准确与有效的信息是决定并购行动成败的关键。如在并购前能够全面地了解和分析情况,搜集到真实、准确与有效的信息资料,则可以大大提高并购企业并购行动的成功率。但是目标企业面对并购方的并购行动,决不会无动于衷,束手就擒,尤其是当对方强行实施收购时,目标企业就会千方百计地严守自己的商业秘密,从而使并购方无法获取实际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重要资料,给并购估价带来重重困难。因此在实际并购中,有好多企业就是由于信息不准贸然行动而惨遭失败的,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信息不对称”的结果。

三、融资风险

四、反收购风险

在通常情况下,被并购企业对他方的收购行为往往持不欢迎和不合作态度,特别在面临敌意收购时,他们可能会不惜一切代价组织反收购。一般说来,被并购企业主要是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实施接管防御的。

(-)反收购的经济手段

l、提高收购者的收购成本。(l)进行资产评估。多年来,许多公司都定期对其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把结果编入资产负债表。由于通货膨胀,评估后资产的实际价值往往高于其历史成本,并且收购出价与帐面价值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提高帐面价值无形中就抬高了收购出价,抑制了收购动机。

(2)进行股份回购。一是公司将可用的现金分配给股东用以购回股票(而不是支付红利);二是换股,即发行公司债、特别股或其组合以回收股票,通过减少在外流通股数抬高股价,迫使收购者抬高收购价格。

(3)寻找善意收购者。选择与其关系密切的有实力的公司,以更优惠的条件达成善意收购。

(4)采取“金色降落伞”和“银色降落伞”的策略,即与收购方达成补偿协议,要求目标企业在被收购的情况下,高层管理人员或低层雇员无论主动还是被动离开公司,都可以领到一笔巨额补偿费。

2.降低收购者的收购收益或增加收购者风险。

3、收购收购者。即目标企业威胁进行反收购,并开始购买收购者的普通股,以到达保卫自己的目的。

(二)反收购的法律手段

所说的反收购的法律手段就是采取诉讼策略,目的是逼迫收购方提高收购价格,以免被起诉;避免收购方先发制人,提起诉讼,延缓收购时间,以便寻找善意收购者;在心理上重振目标企业管理层的士气。目标企业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有三条:一是反垄断厂是披露不充分,即收购方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向公众及时、充分或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三是以十分确凿的证据,起诉收购方有犯罪行为。诉讼策略的第一步往往是请求法院禁止收购继续进行,给自己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抵御被收购提供不可多得的良机,不论诉讼成功与否,都为目标企业争取了时间。

目标企业的这些反收购措施,无疑对收购方的收购行为造成极大的威胁。作为并购企业,只有熟悉和洞察种种反收购策略,防范于未然,及早采取应对策略,才能避害为利,化解风险。

五、法律风险

各国关于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的细则,一般都通过增加并购成本而提高并购难度。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仍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其程序之繁琐复杂,收购成本之高,收购风险之大,足以令收购者望而生畏,望而却步。而且一旦收购成功,还有可能使收购方形成某一行业垄断,果真如此的话,收购方还将受到国家有关反垄断法律或政策的限制。

六、体制风险

在我国的国有企业资本经营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收购兼并行为都是由政府部门强行撮合而成的。尽管大规模的并购活动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但是并购行为毕竟是企业基于激烈市场竞争而自主选择的发展战略,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政府依靠行政手段对企业并购大包大揽,不仅背离了经济规律和市场原则,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往往还给并购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比如,以非经济目标代替经济目标,过分强调“优帮劣、强管弱、富扶贫”的解困行为,将使企业并购偏离资产最优化组合的目标,从而使并购在一开始就潜伏着体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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