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努尔哈赤的法制建设及评价

努尔哈赤的法制建设及评价

小编:陆岩

法制思想的历史是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改变而改变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制思想,反映着其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特点。作为一个政权创建者的清太祖努尔哈赤,正是因为他重视法制,善于运用法制工具进行阶级社会的创建和改革,才使他成为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开国君主之一。努尔哈赤从一个女真族小部落的酋长,经过30多年的奋斗成长为一国之君,其成长过程也正是他的法制思想不断成熟的过程。

一、重视法律,神化法理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强化统治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应该是与时俱进的,而努尔哈赤时期的法制建设也是在定国政的过程中渐进的。多年的军政实践使努尔哈赤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性,他曾告诫诸子和众侄若谓为国之道何认为坚,则事贵乎诚,法令贵乎严密完备。毁弃良谋,轻慢所定之严格法令者,乃无益于政,国之鬼祟也因此,努尔哈赤把立法提到了立国之道的高度。清太祖努尔哈赤1583年起兵以前,其社会大致处于军事民主制阶段,当时尚无法制可言,所有的至多不过是一些原始的习惯法而已。起兵后的第五年即1587年,由努尔哈赤亲定的第一条法律诞生了:定国政,凡作乱、窃盗、欺诈、悉行严禁。这是走向法制社会的第一步。等到公元1616年,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创建后金政权之后,军政法律制度也随之得以逐步建设。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对于后金的发展、壮大,乃至于而后清朝入主中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使国人守法,努尔哈赤还利用满洲族人的迷信心理,从天道观上论证他的法律制度,他说:治国家者,尚宽大,秉公诚,乃能传业久远,基业巩固,故人存心公正,天赐百福,存心邪匿,天降百殃,认为公平地执行审判,是顺天意,如果改变天的法度,违天背理就要遭到天灭,指出明朝的衰败就是一个例证。努尔哈赤的法治理念中有了儒家的天人感应思想。不仅如此,努尔哈赤还接受了儒家的君权神授思想。努尔哈赤经历了由家而国、由族长到汗的发展过程,王权和族权的双重支柱,使得他从一开始就建立起专制主义的权威。后金政权的诸臣都是君所任也。必须敬念乃职,一切尊之、显之、诛之、黑出之的大权,均操之于努尔哈赤之手。就法律形式而言,努尔哈赤的谕令就是最重要的法律,对国对家都有必须遵守的约束力。汗令与国法的相通,不仅在努尔哈赤的思想中是很自然的,即使他的宗室部属也都视为理所当然。努尔哈赤还假借天意来辩护他的统治地位,说:君,天所立也,并把他推行的政策说成是上合天心,以此来使国人服从他的统治。

二、创建司法,公平审判

在满族社会由传统的习惯法向封建国家的成文法转变过程中,1615年即后金政权建立的前一年,具有着特殊意义。此前,还不能说具备了完整意义上的法制内涵,也仅仅具有禁约、禁令的意思而已。还没有出现法制机构,对于违法的审断并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而是象囊括其他事务一样,笼统地由努尔哈赤本人乃至诸贝勒兼理。那么,自努尔哈赤起兵,经过几十年的酝酿、准备,到这时已初步具备了并且开始步入制度化、正规化的法制轨道。法律的作用是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不同利益的阶层有所依据。鉴于明末因司法黑暗、贿赂公行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国势衰微的现象,努尔哈赤非常重视司法审判。他把理政和听讼连结在一起,建立了层层会审的偕众听断制度。1615年他颁布新法制,设理政诉讼大臣5人,都堂20人,负责审理诉讼,并规定,发生诉讼由都堂,五大臣,众贝勒逐级经众审理,重大案件由他亲自审理裁决。在审判中努尔哈赤强调两点,一是:经重审理,然后入告。为了改变满洲贵族拥有对本族所属成员断狱治罪的传统权力,他告诫贝勒大臣们说:凡事不可一人独断,如一人独断,必致生乱。二是:他宣布:国人有事,当诉于公所,毋得诉于诸臣之家。凡诉于私家不执送公所者治罪不贷。

1621年(天命六年)12月,都堂汤古岱去海州戍守,因随意判罪,定罪,削五十两银的功。瓦尔哈额齐克不报告法官,把绑的人随意放了。定罪,削十五两银的功。1622年(天命七年)6月,迈塔礼父贝勒(四贝勒)的备御,随便地打有罪的人,随便地分派,随便地定罪,随便地释放,所以定罪银十五两的罪。严格诉讼程序的规定一方面树立国家的权威,消除氏族制残余影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重公议、禁私断,勿索财物、秉公执法的思想要求。

三、严明执法,惩治犯罪

法律是一种规范社会的特殊形式,对社会生活起指导作用的。女真族建立政权后,由于所辖部落分散,战争频繁,诸申(自由的部落成员)依照旧习,仍以采参,打猎为名,随意离开部落,成群结队地到处游荡,甚至远达朝鲜王国境内。有人借机掠夺、干坏事;有的一去不反,在朝鲜王国乞求定居。这种混乱状态影响着建州经济发展和集体军事活动。为了控制人口流动、安定社会秩序,努尔哈赤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明确提出,对擅入他国境者格杀勿论。一次,一群偷越国界者被截击,有27人被杀,死者和生还者的家人均被定罪,服苦役。女真诸申慑于严刑重法,只好畏法从命,不敢随意出走。

在后金统治区内,因为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资匮乏,致使盗窃行为时有发生。努尔哈赤要求总兵以下,备御以上,世爵之臣进行严察,众果严察,则群小不敢为乱若察之不严,奸人伺间而起,国之乱也由此。1619年,(天命四年)他下令:小人盗取大物,刺耳、鼻。盗取次等物品者,射十骲头箭。盗取小物者,打脸十次。另外,努尔哈赤还创立了夫盗妻死,奴盗主罚之法:今后如果男子为盗,要女人脚踩赤红的炭,头顶灼热的铁锅,处以死刑。如畏刑,就要很好地规劝各自的夫,不听规劝,就要告发〕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对盗窃以外的抢劫、强奸、杀人等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也严加惩处1620年(天命五年)后金出征奉集堡时,有4人擅自离开牛录,一人追杀百姓的猪,3人搜索财货,经审这4人都定死罪。1621年7月,张球牛录的3人,因将图梅牛录的一人杀害,均被处死。严明执法,惩治犯罪,保证其政权的稳固,产生了了良好的效果。

努尔哈赤十分重视严明执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他认为围家生存之道,务使宗族强盛者不得越分,庸弱孤弱者不被欺压。他还特别强调公平执法在实践中的权贵守法,指出:悖道行乱,就依法惩办。就是掌管国人执政的诸贝勒,也依法惩办。在这点上努尔哈赤是身体力行的,即使他的兄弟子侄违反法度也同样予认惩治。例如,他诛杀了通谋欲篡位的女婿蒙格布禄,处死了心怀异谋的长子褚英,处罚了向诸小贝勒勒索财物的身居五大臣之一的养子达尔汗虾在努尔哈赤统治时期确实做到了严守法度,公平执法,以致明朝人陈仁锡在《无梦园初集》中也评论说:后金法令之严,无徇无纵。

综上所述,尽管努尔哈赤统治时期的法制建设还处于草创阶段,有些法规比较原始,刑罚也极为野蛮,甚至带有民族歧视成分对待满人和汉人使用不同的开日罚。但是努尔哈赤依法治国,十分强调制定法令法规,使国人有法遵循,并养成了畏法,守法的风气,这对于缔造、巩固、发展其统治,以及对于皇太极时代的法制逐渐完善都有着极其重要、特殊的作用和意义

热点推荐

上一篇:江西能源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思考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