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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小编:孙新岸

一、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

领海是国际海洋法最基本的制度之一,领海宽度问题历来都是各国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1958 年和1960 年两次海洋法会议争论的焦点。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后,领海宽度、基线是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发展中国家经过艰苦斗争,终于冲破了英、美、德、日等海洋大国代表所主张的3 海里的宽度限制,提出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其不应超过12 海里的主张,被大会所采纳。这一规定与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相吻合。1958 年9 月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就曾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 浬) 。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在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主张各沿海国有权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的安全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规定其领海范围。1973 年3 月20 日,在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上,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庄焰就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问题发言指出: 世界上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各沿海国海岸的长短曲折,沿岸海底的深浅、陡缓,沿海资源的具体情况,以及同一海域内的国家的接界情况也是多种多样沿海国家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民族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合理地确定自己的领海,这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无可非议的。中国代表亦对菲律宾等八个国家提出的关于领海和海峡通航的条款草案表示欢迎,指出这个草案基本上反映了海峡沿岸国要求维护领海主权的正当愿望,同时又适当地照顾到国际航行的便利,因此是比较合理的,可以作为第二小组委员会工作小组讨论的基础。

中国代表团经过深入讨论后,在1973 年提出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指出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际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确定领海的宽度和范围。文件还指出,同一区域的沿海国,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沿海国确定的领海宽度和范围,原则上适用于其所属的岛屿。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范围。中国代表亦对该文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指出各国在确定自己的领海宽度时,既要考虑本国的地理特点和维护本国安全的需要,也应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的便利,这是确定领海宽度问题的根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同一区域的国家由于自然条件和国家利益的共同性,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至于在国际上是否需要规定一个领海的最大限度,这应该由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商定。1974 年7 月2 日,海洋法会议全体会议进行一般性辩论,中国代表团团长柴树藩在会上再次阐述了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

中国代表的主张对于会议在领海宽度这个难题上最终达成一致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领海通航问题也成为与会各国争论的焦点。海洋大国为了使其军舰取得更大自由,竭力主张包括商船和军舰的一切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权; 另一些国家从国家的安全利益出发,反对海洋大国的观点,认为无害通过制度不适用于军舰,外国军舰在通过领海时必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同意。中国和其他20 多个发展中国家一再提出联合提案,建议增加有关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时应事先获得批准或予以通知的规定。但是,这些建议未被接受。最后,《公约》的规定采取了使用模糊语言的做法: 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公约》的上述规定容易引起分歧并由此产生国际争端。在签署和批准1982 年《公约》时,20 个国家就领海无害通过问题发表声明。其中一些国家要求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通知,另一些则要求事先批准,中国属于后者。中国在1996 年批准《公约》时重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二、中国政府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方面的立场和主张

在海洋法会议上,关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范围划分问题引起了各国的争论。在会议中,协调组主席经过与各国反复协商,最终形成了一个折中方案,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同意,被列入海洋法公约草案,后成为《公约》条款。中国代表自始至终都积极参加了会议讨论,并阐述中国政府的立场和主张。

( 一)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域,沿海国必须具有对整个经济区的专属管辖权和多项专属权利,否则专属经济区就会有名无实。中国代表在会议上多次发言,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出建立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1972 年7 月21 日,陈志方代表在第二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就捕鱼问题发言指出: 沿海国家根据本国的地理条件,考虑到民族经济利益的需要,完全有权利在其领海外划定一定的经济区,以便保护其渔业资源。其他国家到沿海国邻近海域捕鱼时,应在沿海国主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通过有关国家间的谈判,求得合理的解决。1973年4 月5 日,庄焰发言指出: 发展中国家为了捍卫本国的民族经济利益,要求合理地划定专属经济区,这是完全正当的。关于沿海国在该区域内的权利,中国代表指出沿海国家是否有权在领海以外划定一定范围的专属经济区,这也是一个带有原则性争论的问题。

《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集中阐述了中国在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的具体建议: ( 1) 沿海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地理、地质条件、自然资源状况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邻接其领海外,合理地划定一个专属经济区。经济区的外部界限最大不得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 2) 经济区内的一切自然资源,包括整个水域、海床及其底层的生物、非生物资源,均属该沿海国所有。沿海国为了保护、利用、探测和开发上述资源,在其经济区内行使专属管辖权。( 3) 一切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经济区内的水面和上空的正常航行和飞越,应不受妨碍。在经济区海床敷设电缆和管道,其路线应经沿海国同意。( 4) 沿海国为了对其经济区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经济区内进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 5)未经沿海国批准,擅自在经济区内进行渔业、采矿或其他活动,或虽经准许但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和规章的,沿海国有权进行必要的处理。

在提交该文件时,中国代表团还力图区分专属经济区和领海: 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内,但二者是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行使其全部主权。而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主要享有经济区内经济资源的所有权,包括生物的与海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专属经济区的性质是一个既涉及沿海国的经济和安全利益,又涉及反对他国谋求海洋霸权的重大问题,中国坚决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域,不是公海的一部分。1975 年4 月24 日和25 日,海洋法会议第二委员会举行非正式协商小组会议,讨论了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问题。柯在铄代表发言指出: 建立经济区的目的,首先是维护沿海国的主权和资源,免受海洋霸权主义国家的掠夺、侵占和破坏。在4 月25 日的会议上,张炳熹代表驳斥了某些国家提出的经济区是公海的一部分、沿海国在经济区内行使权力时应顾及公海的其他合法利用之说,指出这些观点都是有意把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同起来,歪曲专属经济区的地位和性质,其目的就是要继续在公海自由的口号下,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任意行动,并企图使某些不法行为合法化。

1976 年8 月15 日,许多中小国家代表在第五期会议上坚决反对把专属经济区作为公海。中国代表在发言中对此表示完全支持,指出专属经济区只有明确规定为国家管辖区域的地位,才能有效地保障广大中小国家200 海里范围的正当权益,免遭海洋霸权主义的继续掠夺和威胁。如果专属经济区仍是公海的一部分,那就是否定沿海国在经济区内对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其他专属管辖权,这与专属经济区的实际内容是不相符的; 如果又承认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又规定经济区是公海一部分,那在逻辑上是不通的。而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应该在它相邻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合理的权益。为此,中国代表认为应当删去《订正单一协商案文》( 1976 年5 月6 日) 中关于规定专属经济区适用公海条款的第46 条第2 款和关于剩余权利问题的第47 条。

三、中国利用国际舞台捍卫国家海洋权益

中国拥有广阔的大陆架,为保护和充分利用大陆架资源,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立大陆架制度之前,中国就在海洋法会议及相关会议上开始了维护大陆架权利的历程。1972年3 月,中国代表在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就强调: 我国台湾省及其所有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在内,是中国的神圣领土。这些岛屿周围的海域和邻近中国的浅海海域的海底资源,都完全属于中国所有,决不允许任何外国侵略者染指。 1974 年4 月2 日,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第30 届会议上讨论亚洲近海矿产资源的勘测议题时,黄明达发言重申中国沿海海域及中国所属岛屿附近海域的海底资源所有权完全属于中国,中国沿海海域及中国所属岛屿附近海域的海底资源,其所有权完全属于中国。只有中国才有权勘探和开发这些海底资源,任何无视中国主权,任意在中国沿海海域及其所属岛屿附近海域进行的勘探和钻探活动,都是非法的。

就日本和韩国《关于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的签订、批准、互换及钻探试采一事,中国政府多次发表严正声明: 根据大陆架是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基本原则,中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日本政府背着中国与韩国政府签订协定,片面划定所谓的共同开发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1974 年中越西沙海战后,中国亦利用参加国际海洋会议场合,发表过一系列的南海主权声明,批驳南越对南海诸岛主权的野心。1974 年1 月,担任安全理事会主席的贡萨洛法西奥曾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说,他赞成南越为西沙战事在安理会中提出控诉。为此,庄焰提出抗议声明,指出作为安全理事会的主席,他不应该发表意见。庄焰还重申了中国立场: 西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在那里采取的行动是中国的内政。2 月26 日,毕季龙在日内瓦外交会议发言中,严正驳斥了西贡当局代表在会上对中国的诽谤,重申西沙、南沙群岛历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完全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3月30 日,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第30 届会议的全体会议上,西贡代表在会上声称对西沙、南沙领土拥有主权,并攻击中国。季龙发言揭露事实说,西贡当局不仅把南沙群岛的南威、太平等十多个岛屿划入其版图,而且悍然对中国进行武装挑衅,用武力占领中国领土。西贡当局企图用诡辩手法来掩盖它的侵略行径是徒劳的。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7月2 日举行全体会议进行一般性辩论时,柴树藩发言指出: 西贡代表在6 月28 日的发言中提到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问题,完全是颠倒黑白的无耻谰言。在该次会议上,朝鲜代表团团长金国勋在会上发言,驳斥了西贡对中国西沙、南沙群岛主权的无理要求,强调指出西沙、南沙群岛从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南海岛礁和大陆架资源面临被周边国家勾结他国进行非法勘探和开采的状况下,中国政府进行了维权斗争。1976 年6 月14 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菲律宾在我南沙群岛礼乐滩地区开始石油钻探作业一事授权声明: 南沙群岛,正如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东沙群岛一样,历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对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些地方的资源属于中国所有。任何外国派兵侵占南沙群岛地区,勘探、开发石油和其他资源都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都是不能允许的。任何外国对南沙群岛的岛屿提出主权要求,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1979 年2 月27 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开会辩论东南亚局势。中国代表陈楚在会上据理驳斥苏联和越南代表对中国的无端攻击和诬蔑,陈楚指出: 越南政府以及苏联政府过去一直公开承认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越南总理范文同的正式文件和越南过去出版的地图和教科书也一直肯定这一点。只是在一九七四年以后,它自食前言,并且公然向中国提出对这两个群岛的领土要求,并强行占领了南沙群岛的一些岛屿,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加紧推行民族扩张主义。 1980 年7 月21 日,就苏越签订的在越南南方大陆架合作勘探、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协定,我外交部发言人发表声明: 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东沙群岛、中沙群岛一样,历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上述区域内的资源理所应当地属于中国所有。任何国家未经中国许可进入上述区域从事勘探、开发等活动都是非法的。任何国家与国家之间为在上述区域内进行勘探、开采等活动而签署的协定和合同都是无效的。1985 年6 月12 日,中国就菲律宾宣布卡拉延群岛范围致函联合国秘书长,严正指出: 所谓卡拉延群岛是中国领土南沙群岛的组成部分,中国对南沙群岛和邻近水域及其资源有无可争议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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