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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监督司法完善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

小编:马儒宁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机制,要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让人民走进司法审判,让人民监督司法活动。有学者提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这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让人民监督司法权力,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有利于监督司法权力运行,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但目前工陪矛盾只陪不审等问题突出,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失去了原有的法律作用和社会效益作用。笔者通过对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分析和研究,对人民陪审员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总结,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一、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的现状

陪审制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美誉为自由的堡垒和民主的明灯。人民陪审员制是我国的基本诉讼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在人民群众中选任吸收,并由人大聘任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被选任后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与职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被誉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与人民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这一制度借鉴了外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予以民主监督,目的就是要通过司法的公开透明,促进司法民主,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正义的一种重要手段。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客观上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各种非法干预,努力把司法权的运作置于阳光之下,最大限度地遏制危害司法公正的消极腐败现象滋长蔓延。

二、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司法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可以让人民群众以最直接的方式监督司法,也可以缓解基层法官案件数量大、法官人员少的现状,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对人民陪审制的重视不够,导致陪审流于形式。一是人民陪审员自身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是因为自身不是学习法律专业,对案件情况不熟悉,不能乱发问乱发表意见,庭审时发言有顾虑;有的是因当地人大任命,自身并不愿参加庭审;有的担任重要工作岗位,工陪矛盾突出,无法按时出庭参加庭审。二是法院和主审法官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法院要求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仅是为了满足各项考核标准;有的法官出于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顾虑,即使有时本庭室法官人数不够,宁愿请其他行政庭室有法职的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也不愿意让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三是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机关重视不够。当前的人民陪审员都是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提请任命,选任状况较为混乱。虽然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因此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同时,人大常委会只负责选任人民陪审员,没有设立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管机构,从而使得人民陪审制流于形式。

(二)陪而不审现象普遍存在,陪审功能难以实现。陪审制度形同虚设,成为装潢司法门面的摆设。在司法实践中,被选任上的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绝大部分的是只参与法庭的庭审,而且参与的程度也停留在陪的层面上,在合议庭合议时不发表意见或是同意法官意见,具体表现为:一是陪而不审。在案件开庭过程中,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是坐在审判台上,整个庭审完全由审判长或是主审法官主持进行,对案件不够了解,不敢随便发言或发问,仅是充分起到了人民陪审员陪的作用。二是审而不议。开庭后,合议庭合议案件时,法律赋予了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审理权和表决权,但由于人民陪审员介入案件较晚,对案件和法律依据的熟悉程度不够,人民陪审员往往不敢贸然发言,或是直接表示与其他法官意见一致。三是议而不决。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使人民陪审员能够充分代表基层群众,任用人民陪审员趋向于平民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知识层次偏低,无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更无法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从而使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流于形式。

三、完善陪审制度建立司法监督机制的法理思考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要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具有通民情、知民忧、解民意的优势,如何能够有效实施人民陪审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高度重视,完善现有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决定其成员素质,发挥监督作用的关键,其选任的法定程序是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的重要举措。首先,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中要扩大公开性和透明性。在每个基层人民法院需要换届选任或是增补人民陪审员时,应当在选任工作开始前提前一个月进行。由基层人民法院把所需人民陪审员的人数、条件报当地的权力机关,由权力机关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其公告的内容应详尽具体,包括所需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如何申请等相关事宜,尤其是所需人民陪审员的所学专业,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便于符合法定条件、热爱法律、并愿意积极参与司法工作的公民向户籍所在地的权力机关提出申请。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将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从候选人员名单中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经社会公示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民陪审员予以正式任命。其次,要使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占有一定比例。目前社会转型期是矛盾的高发期,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以及社会活动专业化的趋势,关于知识产权、医疗事故、金融、证券、网络侵权等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不断增多,同时,涉及群体利益的社会焦点和社会热点等复杂案件也大量频发。职业法官因其专业及工作的局限性,难以对每类案件作出客观科学的事实认定。建议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时对热点案件所需专业进行区分,各专业分设相应的比例,按照比例确定所需陪审员的数额,按照案件的性质选择相应具有一定社会威望和社会阅历、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成为合议庭成员,从而增强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判断的准确性和对专业知识正确把握的能力,同时促使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技能知识和社会阅历的优势与职业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形成良好互补,有效调处矛盾纠纷,增强裁判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实行观审团制度,拓宽司法监督渠道

为弥补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和司法监督作用,应广泛吸纳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使司法裁判符合社情民意,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抑制专业法官由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向。建议大量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形成具有各专业知识结构和社会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库。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社会热点和社会难点案件,以及涉及面广、人数较多的社会群体性案件,组成人民参审团参加案件庭审。人民参审团成员可以分设大参审团和小参审团,大参审团可以设定为 9~13 人,适用于重大疑难,涉及重大群众利益,社会关注面较广的案件。小参审团可以设定 5~7 人,适用于涉及专项领域,需要一定专业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参审团以人民陪审员库为基础,同时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媒体代表及普通群众代表组成参审团。参审团独立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由参审团团长提交审判长,在法庭当庭宣读并记录在卷。参审团意见不具法律约束力,供合议庭参考。但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听取、合理吸纳人民参审团对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建议,合议庭意见与参审团意见分歧较大的,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向参审团成员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及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司法权力承载社会公平与正义,人民陪审员是来自于人民的审判员,是不穿法袍的审判员,代表着人民参与司法,代表着人民的利益,追求和维护着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制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活动的具体制度,它使司法权具有了亲和力,拥有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社会价值和法治价值。我们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才能使该制度真正彰显出其应有的价值,从而实现公正司法的价值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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