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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 新商会 新交易-综合新能源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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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商会即将成立,这是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一件重大事件,这是一个将把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与新的能源供应方式进行整合的全新形式的能源商业组织。纵观中国的能源问题,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拉闸限电”,还是产能过剩;无论是“煤电之争”,还是矿难频发;无论是“油荒”“气荒”,还是“中国能源威胁论”;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治理不利;无论是资源浪费,还是节能工作难以开展••• •••,所有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市场化不健全所造成的。

这个问题不仅影响了能源的每一个行业的每一个环节的每一个企业,也影响着中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和谐。如果能够允许电力买卖双方见面,让用户侧或其代表和供应侧直接进行交易,确定电量、电价和负荷,签署长期协议,无序和盲目的电力建设就会避免,供需就会更加协调;如果发电企业可以拿到一个锁定了电量、电价和执行时间确定的长期购售电协议,他就可以将需求和风险分担机制传递给上游的煤矿,长期利益的锁定可以使矿主更加关注稳定、安全、持续的生产,通过与煤矿签订长期协议就可以遏制煤矿不计安全地超产行为,从而避免矿难的发生。

长期协议可以继而将供需关系延伸到运输企业,这些企业根据这种稳定的运输协议将燃油需求确认,同石油供应企业锁定油价、油量和协议执行周期,尽可能避免燃油边际需求波动,影响边际价格波动;长期协议继而还可以向下游电力用户传递,使用户自觉承担控制电力负荷,优化用电结构的责任与利益关系,从而使电力需求侧管理成为一种自发自愿的行为;长期协议甚至可以使得电力用户更积极的节约用电,将节约出的协议用电容量拿到市场上去销售,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等等。长期协议还可以绕开毫无意义的“竞价上网”,使电力建设与电力生产和煤矿建设与煤炭生产更加有计划可遵循,使不确定的边际需求尽可能缩小,边际价格的波动对于整体能源价格的影响也相应减少。

新能源不仅需要“强制收购”《可再生能源法》的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就是“强制收购”的条款被确立,这是自世界第一次能源危机之后,国际上为推动节能、高效利用能源、资源综合利用、能源供应多元化,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普遍所广泛采用的法律原则。要求具有垄断性的电力等公共事业公司必须收购效率更高、更清洁的能源,即便这种能源是来自公共事业公司以前的用户。

不仅如此,公共事业公司还必须为这些电力供应者提供低廉的,甚至无偿的安全备用电力保障。这一保障能源供应可持续发展的条款,在那些公共设施完全依靠私人企业投资建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已经成为普遍共识。

而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又是完全依靠国家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的国家,却遭到以“国有企业利益需要国家保护”为由,长期被搁置,直到1/4世纪之后才被写入法律。所以,我们认为“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和谐发展”的新目标,对于中国的历史进程将是一次划时代的转折点。

然而,我们不能过于依赖这些法律条款的实际效能。《节约能源法》已经出台许久,但是节约能源的工作远未能达到一个理想的境地,甚至没有满足国家发展的基本要求,以至于国家不得不将节约能源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再度重提。

写入《节能法》的国家鼓励发展的“热电冷联产”,至今连并网都无法解决;而不仅得到《节能法》支持,国家发改委等四委部局还联合发布了实施指导文件的“热电联产”行业,今天已经成为中国商业银行界认为的具有高风险的行业,以至惨遭被“撤资禁贷”的命运,整个行业危机四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关键在于市场的不完善和电力改革的不确定。

热电厂因为热负荷的限制,和工艺技术要求,以及市场的规模,要想能源利用效率高,就不能规模太大,所以在四委部局《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中特别强调了“适度规模”的原则。这些建设在城市圈内的热电厂由于土地价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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