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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的分析

小编:倪秀辉

中国水利工程监理制度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82)的鲁布革水电站,该工程山于引进了国际上通用的招标承包和以业主为中心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取得了工期短、成本低、质量好的建设效果。1988年,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并在一些产业部门和各行业城市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监理的试点工作。首次在我国正式提出了工程项目管理的新模式建设工程监理。此后,二滩、三峡等大型水电工程均实行了工程监理制,1996年水利部连续发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3个关于建立水利工程监理制的文件。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建设监理制,标志着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正式进入了全面推行的新阶段。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布了修订后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水利工程监理做了系统的规范。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无论大中小型工程均实行了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制对控制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水利工程监理市场发育还不规范,水利工程参与各方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1.水利工程监理中出现的问题

水利工程监理制度是一项设计合理的制度,但是在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实践中,水利工程参与的各方均出现了一些问题。

1.1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多是山国家投资建设,政府是投资人。山投资人(代表)组成或山投资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现形式基本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管一体模式,形成了建设管理链条中项目法人以上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项目法人以下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使居于建设管理核心的责任主体出现了难以有效监督的灰色地带,项目法人单位性质不清,权责不一,项目法人责任难以落实。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低资质、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工程建设。

1.2承包方

承包方是与发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资质不达标,不少施工企业存在借资质中标的现象。中标后,无力兑现承诺的人员和设备的投入,不能严格按照技术方案进行施工。技术人员不熟悉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设备种类不全,数量不足,性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②工程多次转分包,层层收管理费,资金流失,经济利益驱使偷工减料,不按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

1.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监理单位有企业和事业两种性质,按其隶属关系基本可分为4种类型:一是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或其直属事业单位成立的监理单位;二是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成立的监理单位;三是施工企业设立的监理公司;四是山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个人投资成立的股份制监理公司。监理单位主要有以下问题:①监理单位自身产权关系不清晰。监理单位有些是按照国有企业模式成立,也有些是事业单位编制,这些组织形式在监理实践中有产权关系不清晰的问题。②监理单位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规范。有的监理单位的规章制度职责不明,可操作性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抄袭多,针对性差。③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作风还有待提高。

2解决水利工程监理相关问题的对策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定: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可见,解决水利监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的责任在于国家相关的主管机构。但问题就出现在主管机构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法不依,违法后又没有畅通的途径追究责任。监理制度在国外运行良好,到了国内就出现种种问题,根本原因不在于监理制度本身,而在于政治制度和人文环境,要彻底解决水利监理中出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推行以法治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构建法制社会,使相关的水利部门的权利与责任相匹配,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推进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在内各项社会事业的长远顺利发展。解决水利工程监理中的问题,着重应从以下5个方面着手。

(1)大力构建法制社会,切实落实招投标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强制培训项目法人,使项目法人系统地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合同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使其明白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要相信和支持监理的工作放手让监理公正、独立、自主地依法开展工作。水利工程多是国家投资,项目法人山公务员担任,所以要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执政为民和科学发展观,按法律法规和程序依法行政。健全招投标管理体制,科学编制招投标文件,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按照招投标程序,将招投标制落到实处。

(2)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加强监理队伍的管理。水利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应该做好资质审查,严厉查处借资质中标的行为,对工程质量严格考核,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责任人应该严格追究责任。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建立科学化、现代化监理管理体系,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监理质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淘汰一些不规范的监理企业和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打破垄断,禁止监理企业不规范的行为。

(3)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作为项目投资者,要负责筹措项目的建设资金,同时又是建设项目的所有者,要对建设过程、生产经营及还款付息直至发挥投资效益负责。项目法人与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物资供应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对项目全过程负责,在项目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在项目建设的前期应承担起决策的职能;项目实施阶段,业主通过招标的形式与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各项承包合同,处于合同的主导地位。按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政府应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划清政府与项目的关系,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职责,规定各类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组织形态及机构性质,建立项目法人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各级建设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

(4)提高水利工程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是水利工程建设的灵魂,设计质量对整个水利工程项目总体质量的影响是决定性的。设计单位必须提高责任心,加强培训学习,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高度重视项目的设计质量。项目法人应该对水利工程的设计严把质量关,采取措施使设计单位的利益与工程设计质量挂钩,促使设计单位提高事业心和责任感。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并逐步完善水利工程信息平台,提供设计单位资质、技术力量、信用评价、受理项目审查结果等信息,督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选择信誉好、力量强、符合工程等级要求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5)加快监理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监理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产权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合伙制组织形式因具有以下特点,故非常适合于监理企业:其一,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将监理工程师个人的工作成效和从业风险直接挂钩,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起监理工程师的社会责任感,有效地减少监理工程师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其二,合伙制可以形成一定的规模,核心技术力量较为稳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经营风险。其三,不同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容易地成为合伙人,有利于企业的专业配套,体现团体的服务行为。监理行业的特点是高素质、小企业、责任重,合伙制企业很好地满足了监理行业的特点,故应该成为监理行业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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