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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多层次融资体系研究

小编:

摘要: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本文试从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贷款的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等角度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 多层次 融资体系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现状及问题

(一)直接融资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受到很大局限

1.股权融资

虽然引进创业投资和战略投资可以为中小企业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但是由于创业投资和战略投资会分散中小企业的控制权,且融资成本很高,再加上中小企业业主对控制权存在偏好,因此中小企业很少引进创业投资和战略投资来解决自身的融资问题。另外,创业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更偏好的是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

2.债权融资

(二)间接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但依然不能满足其融资需求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所做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比较,银行贷款是仅次于自有资金的第二种融资形式。

1.金融机构未能对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融资功能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需要通过创造利润来追求自身的长远发展,基于中小企业风险大、信用差等原因,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倾向于为大型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即便是为中小企业融资,也基本上局限于优质的中小企业,很多银行设置了高门槛,所提供的信贷品种不太适合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将融资频率高、金额小的大部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2.担保机制不健全

信息不对称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为了缓解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非常必要。但是,我国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一般都是在设立之初得到一次性的资金支持,缺乏后续的资金补充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受所有制限制,所有风险必须自己承担,银行不愿意和民营担保机构共担风险。在资金补偿机制和风险共担与损失共担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之前,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受到很大制约,由担保机构缓解甚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只是纸上谈兵。

二、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资本市场的发展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从企业对资本市场服务的需求看,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层次相对单一,还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首先,股票市场层次性不够丰富。我国股票市场由沪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组成。与成熟资本市场层次多样、板块有效连通互动的情况相比,我国股票市场结构依然存在结构相对简单,板块互动不顺畅的现象。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虽然是为中小企业专门开设,但这两个市场的上市条件和涨停限制与主板市场很多方面存在类似甚至相同的情况,没有凸显中小企业特征,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其次,中小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数处于初创期或发展期的前期,经营风险总体较大,根据啄食顺序理论,此时的企业更需要债务融资,投资者也更倾向于风险较小的债券投资。但是,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结构不平衡,过于重视股票市场,忽视了债券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股票市场有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而债券市场相对单一。虽然这几年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集合债有所发展,但总体发展缓慢,不能满足大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二)金融机构贷款制度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

目前,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型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它们不愿意为中小企业贷款。第一,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量小、贷款频率高导致单位融资成本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率比规模企业融资费用率平均高出35%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出于盈利性需求更倾向于为大型国有企业服务。第二,与大型国有企业相比,中小企业信用度低、前景不明确、自身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透明度更高。因此,银行为了降低自身风险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第三,由于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大且收益低,银行内部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部门、人员相对就少,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就少。第四,商业银行实行的资信评级制度、授权授信制度等主要是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中小企业基本不适合。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滞后

首先,我国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较低,担保能力有限。由银监会等七部委发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的信用放大倍数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净资产的十倍。由于我国信用环境较差,担保机构实力有限,以及银行和担保机构合作中的许多限制,我国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仅为3倍左右。按照国际惯例,担保放大倍数通常为18倍。其次,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有限。我国担保机构发展历史较短,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从保前调查、保中审查到保后监管缺乏具体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由于开展业务时间有限以及资金实力不足,很多担保机构不能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风险补偿机制。最后,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合作渠道不畅通,双方地位不平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被银行的认可度较低,双方没有真正形成互利共赢、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通常要求担保机构对担保项目提供全额担保,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

三、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思考

(一)完善直接融资的补充作用

1.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

首先,凸显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地位。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主板市场为主,同时开设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建议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两个主板市场合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仅为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服务,这两个板块的对象是发展前景较好、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和从主板市场退市的上市公司。这有利于改变当前深交所市场层次过多,不利于管理的现状。而且,变更后的深交所可以把主要精力用于完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加强对上市中小企业的监管,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其次,合并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服务对象均为中小企业,它们是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的孵化器,为众多非上市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提供了跳板,属于三板市场。可以考虑将这两者合并为场外交易市场。合并后的场外交易市场要突出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服务的职能,广泛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和机构投资者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积极扶持广大中小企业的成长。

最后,建立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证券市场。区域性证券市场应选择地理条件优越、证券交易方便、基础设施先进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中小企业大部分属于家族企业,属地性高于大型企业,既不能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又不能进行场外交易的中小企业,可以选择在区域性证券市场发行集合债券或集合股票筹资。

2.积极争取创业投资和战略投资的支持

资本的逐利性以及中小企业较高的投资风险必然导致创业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要求较高的回报率。很多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战略规划,前景不明晰,为了确保自身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创业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要求对中小企业掌握一定的控制权在所难免。另外,如果中小企业不能公开上市,创业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的退出渠道非常狭窄。中小企业要想获得自身发展,就要尽可能的放弃一定程度的控制权换取充裕的资金支持。而且,创业投资和战略投资的加入,有助于中小企业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适当的战略规划,有助于中小企业的做大做强。

(二)强化间接融资的主导作用

1.发挥中小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作用

首先,要改善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环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迎接市场利率化的挑战,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形成竞争、多元、开放的金融体系;放松金融业准入体制,尽快出台民间资本投资各类中小金融机构的具体规定和政策,大力发展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内生型中小金融机构,真正打破民间资本遇到的“玻璃门”和“弹簧门”;重视发展中小型准金融机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加快典当行业立法进程,适当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门槛。

其次,对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中小银行,在保证有效性的前提下简化监管,降低监管成本;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实施相对灵活、宽松的非审慎监管,既能规范其发展,又不制约其发展活力;确定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边界,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发挥内生型金融机构自我管理的能动性,避免过度监管带来的高成本。

最后,扩大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放松中小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融资的限制,为其提供合理的资本补充渠道和稳定的债务资金来源;加强非正规金融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等正式金融机构的合作与联系,扩充其融资渠道;适度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进行分级管理,实施差异化的融资比例,将经营绩效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从0.5倍提高到1-3倍;由财政出资设立小微企业贷款基金,为一定资产规模以下的中小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激励中小金融机构增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2.激发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首先,辩证处理小型、中型、大型企业之间的关系。国有商业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倾向于为大型企业服务,不愿意为小型企业服务。但是,所有大型企业都是从小型、中型企业发展而来,大型企业也可能逐渐走向衰退,退化为中小型企业。所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自身利益,要有战略眼光,不能紧盯着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要善于寻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

其次,逐步扩大无形资产抵押贷款的比例。很多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强,产品受欢迎,发展前景良好,但是可供抵押的有形资产很少。对于这样的中小企业,银行不应拘泥于有形资产抵押贷款的局限,应该建立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对中小企业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贷款支持。

最后,积极组建、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的中小企业信贷部门。中小企业贷款有贷款额度低、贷款周期短、贷款频率高等特点,商业银行可以按照该特点组建、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部门,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建立规范化的风险评价指标,实现授信评审工厂化和标准化,简化中小企业贷款程序,降低贷款成本,进而提高商业银行自身收益。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首先,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推动银担合作,完善风险共担机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担保专项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提升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风险抵抗能力;进一步明确银行、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三者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按照“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鼓励银行根据担保机构的资本、风险控制能力和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效率。完善担保业法律法规,尽快颁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对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予以明确的规定;建立省际监管合作机制和信息化监管平台,提高监管效率,净化担保环境。

最后,完善再担保体系建设,建立担保机构的退出机制。为了担保业的稳定发展,根据“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运作模式设立再担保机构,分散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担保机构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风险具有传递性,可以借鉴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三种方法(政府主导下的重组、市场化并购或重组以及市场化破产)建立担保机构的退出机制,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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