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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过度医疗行为的对策分析

小编:

摘 要 我国医疗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一路飙升,成为沉重的经济负担。医疗改革牵动着亿万民众的心,过度医疗莫过于是最难啃的硬骨头。过度医疗行为的存在主要在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措施缺失以及医生素质低下等原因造成的,解决这些难题需要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我们需要完善如《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确定过度医疗行为的行为认定标准客观化,规范并创新医疗诊断行为,改革医疗保险制度等举措来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遏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过度医疗 医疗制度改革 侵权责任 标准客观化

作者简介:张亚军,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夏丽娜、马玉国,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在校本科生。

今年两会刚刚落下帷幕,医疗改革再次成为被广大民众所关注的焦点。医疗本是特殊的领域,而过度医疗又是其中复杂异常的现象,其危害甚大。过度医疗主要表现在过度治疗、过度检查及过度的进行辅助治疗等情形。一方面导致了国家医疗资源的浪费,医疗费用上涨,另一方面也加重病人的经济负担,滋生出“因贫致病,因病致穷,因病返贫”的恶性循环现象,使得医患矛盾升级,威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遏制过度医疗的行为刻不容缓,本文通过对过度医疗的概念及成因等进行了分析,在法律及医疗制度层面上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进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医患纠纷现象的出现。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概念辨析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内涵

过度医疗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现象,各国对此行为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对于过度医疗的概念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认识,但至今并无统一权威的概念。值木哲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诊疗护理规范等,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故意采用超越个人疾病诊疗需要的手段,给就医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文森特・帕里罗认为过度医疗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对人们生命采取了过多的控制和社会变得更多地依赖于医疗保健而引起的医疗。 张鲁中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对就医人员的诊疗手段超出了诊疗所必需的范围的行为,这种行为是由多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除此之外,就是被公认为最有说服力的观点,即杜治政先生的观点,他将过度医疗看作是一种诊断和治疗的医疗行为或者医疗过程,也认为是多种原因引起的,但是这种诊断和治疗的医疗行为或过程超出了就医人员所患疾病的实际需要。

以上说法的共同之处在于肯定了过度医疗行为在整个诊疗活动中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不同之处在于定义的角度存在差异。因此,笔者认为过度医疗应该从医学和法学两个层面进行定义,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为了获取不当的利益,故意实施的超过个体疾病的实际需要,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及医疗准则,严重侵犯患者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过度医疗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为了展现过度医疗最显著本质的特征,利用比较分析法进行研究是必要的,以下将对过度医疗与防御性医疗、适度医疗、医疗过度服务等类似概念进行比较。

防御性医疗,顾名思义,是指医疗机构为了规避医疗风险而采取的过度治疗或拒绝向病危患者治疗的措施,它主要体现在防御性上。一般认为,防御性医疗是指医生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也称防卫性医疗或自卫性医疗。 适度医疗首先应该是一个合理的、正常的、科学的医疗行为。一般认为,适度医疗是指优质、便捷、可承受性的医疗活动, 医疗过度服务简要的说就是医疗行业提供了超出了个体和社会医疗保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

经笔者比较分析得出,适度医疗是一般正常状态,过度医疗是对适度的突破,且动机和目的并非如防御性医疗那样单一,危害性也远远超越了医疗过度服务。尽管如此,并不能否定过度医疗的相对性,而更加突显其复杂性。

二、过度医疗行为的成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法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但这一条仅仅规定了过度检查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过度医疗的行为是什么,什么样的过度医疗行为才是违法的。除此之外,我国至今既没有供大家统一遵守的诊疗规范,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临床常用的《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仅可以作为参考,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因此,由于缺乏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从而导致了过度医疗的现象频发。

(二)政府监管及政策缺失

政府对医院的监管和当前财政政策不当,管办不分体制造成了医疗机构的弱竞争性性质,在市场中使其居于医药垄断地位;不健全的财政政策导致了过少的财政补贴与医院运营发展所需较多经费之间的矛盾,促使医疗机构通过过度医疗来达到利润最大化。

(三)医疗机构过分追求利益的现象明显

在市场化的趋势下,医疗机构处于医药利益的关键一环,其以药养医、解决医生收入与处方量之间的正比关系的行为致使医院追求利益最大化,因而产生了道德危机。众所周知,由于医院作为公益组织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但是从目前医疗机构的发展现状来看,有个明显的发展趋势是医疗主体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的现象严重,医院的医务人员多开药拉提成、做手术额外的收患者家属钱等不良行为突出。然而医院为了自身的发展,除了按照相应的标准收取医疗费用之外,也往往以提供过度医疗服务或诱导需求来增加其收入。

(四)医务人员的素质低 就医者而言,由于专业特性,医生在用药的选择、用量的把握和医疗的有效性上具有专业信息优势,而患者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从而给医方滥用处方权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个别医务人员的素质低下,利用其医者的身份,对患者乱开药、过度的检查等,从而收取相应的回扣,从而导致过度医疗现象的出现。

(五)患者缺乏科学的就医观念

从患者角度看,一方面,由于社会关于医疗的相关知识尚不普及,患者的医疗信息匮乏,从而导致了医患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医院的自由裁量性大,因此增加了患者在选择医疗时的不确定性,从而使患者对医方提供的服务被动接受。另一方面,部分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消费层面存在着诸多误区。部分患者认为药越贵越好,检测、治疗设备越高档越好,进口的仪器、药品比国产的好,而不管是否适合自己,有无必要,患者就点名进行医疗,要求医生用特定设备、开指定药,这必定助长了医院过度医疗现象的出现。

三、遏制过度医疗行为的对策建议

为了保证医疗制度顺畅运行,整个社会充满活力,需要相关国家机关、社会、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等各方在巩固上述成果的基础上共同努力,对医疗体系进行系统改革,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医疗改革的成功经验,取长补短,不断完善,势必可以遏制这些负面现象的产生。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可行性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目前我国规范医疗主体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众多,但均规定的过于抽象、笼统,这无疑加大了实践中处理过度医疗行为的难度。依据当前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院公布的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这些实体法、行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这就不免会出现对于同一种过度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在赔偿数额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因此,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对于相对落后的法律应该予以废除或更新;对于某些规定的不具体的条文,如上述所说的法律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何种行为是过度医疗行为,何种过度医疗行为是违法的,应该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过度医疗行为的出现,从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医务人员的诊断行为

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断时,应遵守意思自治、自愿协商原则。将治疗方案分为两部分,一是必要治疗方案,二是建议治疗方案。必要治疗方案则是指前面提到的临床路径下的最优或适度治疗方案。后者则由患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自主选择并登记同意,将来发生争议,可以据此双方承担各自的责任。如此便可化解由于医生防御动机、患者因素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行为,同时分散了医疗领域存在的风险。

(三)建立相应医疗制度

1.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医疗体系。虽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实现全覆盖,但医疗保险制度仍面临配套设施不健全,未建立起利用医疗服务成本、补偿费用和相关的技术标准信息有效控制医疗服务机构的体制,医疗保险机构匮乏等难题。可以借鉴美国的医疗改革经验,比如建立复合支付体系,即普通门诊的服务通常适用按人头付费的方式,而普通住院的服务通常适用按病种付费的方式,仅仅对于少数特殊的复杂疾病适用按服务项目付费的方式。同时为完善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必须促进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等。

2.医疗技术有序进步,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医疗技术进步是人类战胜疾病,保证健康的手段。普华永道发布的《医疗技术创新积分卡:争夺全国领先的竞争》报告表明: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的主要主体之一,未来10年在创新医疗领域,有可能会超过发达国家。“医疗技术进步导致医疗费用攀升;医疗费用攀升导致医疗保险需求增加;医疗保险推动医疗技术进步”已得到有力论证。过度医疗也是医疗技术成本昂贵的产物,不能盲目追求医疗技术创新,要与社会基本状况相适应,协调各方,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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