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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完善

小编:

摘 要 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造成难以恢复的伤害,也给受害者的家庭、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剖析其导致的根源和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理论和现实基础,进而总结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工作和努力,提出现存问题,并对完善的相关工作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法 刑法 反家庭暴力法

作者简介:潘立博,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近年来家庭暴力的发生严重威胁着我们的生活,给全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阻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然而,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非常零散,现有的法律中存在着众多不足之处。因此,完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构建社会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在国外,家庭暴力的立法研究要比我国早很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英国。英国学者普遍认为:“ 家庭暴力是为了更好的操控女方,男方所进行的支配并对其实施暴力的行为。无论此行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婚姻终止后,也不论暴力行为是何种形式,例如语言上的攻击、身体上的残害,甚至是心理、性或经济暴力等等。”

通过对外国观点的研究,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家庭暴力不仅仅基于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还包括了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同时还包括双方婚姻法律关系终止后所发生的暴力行为。由此可见,国外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是不局限于家庭成员之内的,它不限于家庭成员。再者,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包括肉体、性、心理、感情、语言、经济等等。

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是这样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施暴者运用各种暴力手段针对受害人做出的以鞭打、侮辱、辱骂等为目的伤害受害人的行为”。 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下会演变为犯罪行为。《婚姻法解释》中认为家庭暴力的客体为身体和精神等, 也就是说既没有规定性的暴力, 同时也没规定经济暴力,但是却在立法上用了一个等字, 也就是说家庭暴力客体范围被逐渐的开放化了。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要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了解家庭暴力的特征,掌握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发生规律,从根本上遏制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一,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是个共同的普遍性的问题,每天在全世界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各个年龄,各个性别,各个职业均发生着家庭暴力的事件。无论施暴者和受害者从事何种职业,何种地位,何种性别,何种学历,何种年龄等都发生着暴力事件。

第二,暴力实施的隐蔽性。众所周知施暴者针对受害者所做的施暴行为常常发生在家里,这样就不易于人们所察觉,同时也不易于发现。不仅如此,受害者受到伤害后也常常是忍气吞声。很多受害者受到暴力侵害后常常忍气吞声,走到外面当做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一样。

第三,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因为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家庭成员内部性,施暴者和受害者因长期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联系密切,这就直接导致了暴力的便捷和反复性。

第四,施暴手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施暴者所运用的暴力手段十分复杂,样式多样,常常运用各种不同的手段。施暴者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肉体上的伤害, 也有精神上的损害等等。

第五,暴力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严重性的家庭暴力多发于重伤,施暴人利用工具鞭笞受害人,严重的造成残疾或生命危险。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事物的发生,都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的,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引发家庭暴力的内部原因是:中国是个多文化且历史悠久的国家,尽管社会在发展进步,但在人们的头脑中还是父权和夫权主义。这样一来,家庭暴力便顺其自然的被定性为“家丑不可外扬”。受害人则受尽了对家庭暴力的麻木和容忍。

其次,引发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是:世界在发展,中国也在发展,工作、住房、生活等压力越来越大,这种压力充斥着整个世界。有的人便变得经不起诱惑,久而久之便引发了不满情绪,只贪图享乐,最终引发暴力。立法的不完善也是滋生家庭暴力的又一原因。我国并没有系统的法律来规范家庭暴力,这些规范的条文散见于刑法、民法、宪法等部门法之中,从而缺乏有效的保护。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分析

家庭暴力的案件每天都在发生,并且呈上升的趋势发展,这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造成了家庭的破碎,还对夫妻双方、孩子和老人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由此可见,家庭暴立的发生严重威胁着全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纵观世界各国,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了很多,全世界各族人民都在为制止家庭暴力做着巨大的努力。我国虽然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其可操作性差、不系统、杂乱无章,很多弊端显露无疑。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我们不难看出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了很多,这为家庭暴力的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例如新修改的《婚姻法》则明确指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明令禁止家庭暴;当家庭暴力发生在家中时也是违法的,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还指出,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在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后可以向有关单位请求调解,也可以寻求其所在单位进行劝阻。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常常散见于婚姻法、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中,没有统一专门的体系。有关法律仅仅对家庭暴力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例如《婚姻家庭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民法中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基本原则等。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家庭暴力有各种救济途径。例如:自诉、公诉、离婚和治安处罚等等途径。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有效保护因家庭暴力中受财产侵害的一方当事人。除了《婚姻法》,我国政府还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律体系,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来具体适用各种家庭暴力的案例,从而构建了我们国家的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框架体系。 除了立法方面,在其他领域我国也都做了相关实践。例如,我国的各大高校的法学院也都设有“法律诊所”,是大学生的自律组织。通过设立“法律诊所”,能够免费为需要提供救助和帮助的受害人给予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完善

随着近些年我们生活中家庭暴力事件的大量增加,我们的家庭乃至社会都遭受着重大的威胁,完善立法的工作已经刻不容缓了。

(一)充分发挥现行各项法律的预防和警示作用

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均规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这些法律进行辅助性的遏制家庭暴力。《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实施虐待老人、儿童及其配偶的行为。这充分保护了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详细规定了妇女所享有的权益,例如不受非法虐待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地位;男子应享有的权力,女子也同样享有,例如工作的权力等。除了这些,《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均有相关保护的规定。

(二)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有效的制止家庭暴力。我国现行的很多法律虽然都有涉及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但是十分分散并且可操作性差,所以,我国的立法现实状况告诉我们,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尽快构建完善的、系统的专门性的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来有效的遏制家庭暴力。各个条文的制定需要有原则作指导,因此要明确《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导原则和立法目的。同时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各项规则的具体规定。这样一来,不仅遏制了家庭暴力,也使受害人得到了应有的救济与保护。

(三)对现行民事立法的完善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相对较窄,主客体适用范围较小,因此需要对概念进行必要的扩大解释。主体不应仅仅局限于以身份和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家庭成员关系,还应包括事实婚姻以及同居关系。在客体方面,应扩大为人身暴力、精神暴力、财产暴力、冷暴力和性暴力等等。

除了对概念进行扩大的修订外,对于家庭暴力的禁止性规定仍要继续保留,并且完善家庭暴力发生后的赔偿救济措施,扩大救济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约定财产制,防止适用的片面化。

设立民事保护令。民事保护令分为通常保护令和暂时保护令,通常保护令是经法院庭审后核发的以较长的时间保护受害人,而暂时性的仅在紧急情况下适用,不必经过庭审,事后决定是否驳回。

(四)对现行刑事立法的完善

我国《刑法》并没有涉及家庭暴力的具体罪名,这就为法律适用带来了众多不便,所以,应该设定“家庭暴力侵害罪”的罪名。当暴力发生时,如果使用刑法中其他的相关罪名,家庭暴力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这样难免会使得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有了相应的罪名,才能使家庭暴力的犯罪能够有法可依。

调整对家庭暴力的自讼和公诉程序。对于一般暴力中频繁发生的、有潜在严重危害性的案件也应启动公诉程序,同时让施暴者承担相对较多的法律责任。

(五 )促进全社会力量参与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防止需要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全社会各界人士都应积极的与家庭暴力作斗争。我们要积极倡导平等的男女关系以及和谐、和睦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以期为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作出努力。学校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归入教学内容里,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普法宣传;与此同时,行政部门、新闻等社会舆论界也应当进行法制教育的宣传和播报,进而加强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从而防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发生后,双方所在单位应予以劝阻和调解,其村委会、居委会也应做好调解工作,进行教育,化解矛盾;医疗单位应在诊治的过程中为受害人保护好诊治的记录,即储存相关证据;社会民间组织可以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咨询和援助中心,给受害人予以咨询和救助。工会、共青团、信访部门等等也应进行普法宣传,受理投诉和求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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