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的比较

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的比较

小编:

摘要:霍布斯和洛克是十七世纪英国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他们在关于国家学说的领域都有自己的见解。本文基于《利维坦》和《政府论》这两本经典专著,分别评述霍布斯和洛克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并且对他们的国家学说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西方的政治思想有进一步的了解。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

霍布斯和洛克从自然状态理论出发,阐发了关于国家学说的不同看法。霍布斯认为,国家的职能是保护人们的安全,维持秩序,因此,与和平有关的权力都属于主权的范畴,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君主专制是最好的国家政体形式;而洛克则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护人们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因此,为了防范国家的主权受到侵害,必须对主权进行划分,也即是分权思想,把主权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一、霍布斯的国家学说

从上述可以看出,霍布斯是倡导君主专制的。在他试图构建的“利维坦”中,臣民的作用就只有服从,为了保证主权者权威的至上性,他反对对主权者进行法律和政治上的限制,他主张主权者是唯一的立法者,可以不受公民法的支配,主权者的意见赋予法律以权威。简而言之,主权者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是在主权者的控制之下的,臣民对主权者只有服从的义务,不能反抗主权者。

二、洛克的国家学说

洛克认为国家最主要的职权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即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3]否则,就是与人民为敌,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就有权反抗。

洛克认为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据此,他将政府形式分为三类:民主政制、寡头政制、君主政制,后者又分为世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据洛克看来,这三种形式都不适宜于当时的英国国情。洛克极力推崇并详加论述的实际上是介于民主政制和君主政制之间的一种政体:立宪君主制。他将国家的权力分为三类: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指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是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对外权是指有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外交的权力。与此相对应,他认为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政府是掌握执行权的机关。洛克在他的分权理论中还论述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者的地位和关系,认为权力之间必须互相制约,否则人们就会重返自然状态。在洛克看来,立法权高于一切,其它权力都是由它派生并受它支配的。但是,他并不认为立法权是毫无限制的,立法者不能以立法权废除公民的财产权,也不能把立法权转让给他人。政体由立法权的归属而决定。

我们也可以发现,洛克所谓的执行权和对外权其实是联合在一起的,由内阁或国王行使;而立法权则应由人们选出的代表行使。由此可见,洛克的“三权分立”实质上只是“两权分立”。

三、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的比较

霍布斯和洛克都是以自然状态作为自己的理论出发点从而得出他们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但他们得出的结论却完全不同,霍布斯主张主权的统一性,而洛克却主张分权。他们关于国家学说的认识差异如此之大,要了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我们需要从他们的理论体系中去寻求解答。

(一)对自然状态描述的不同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互相为敌的状态。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之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是有自由的,每个人都运用自己的权力保全自己的本性。“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4]即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换句话说,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是极其可怕的、恐怖的,是人与人相互残害的敌对状态。因此,霍布斯认为人们必须放弃自己的权力,从自然状态中走出来,缔结契约,建立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每一个人都只在有遵守的意愿并在遵守后可保安全时才会遵守),要是没有建立一个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障我们的安全的话,每一个人就会、而且也可以合法地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计策来戒备所有其他的人。”[5]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洛克看来,自然法是人们自觉遵守的、并无明文记述的理性原则,它约束人们不去侵害他人,使大家都来保护和平和维护人类安全。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洛克倡扬自然状态,但他并不认为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它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第一、缺少一种确定的、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公认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人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正是由于要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人们才订立契约,让渡权力,从而促使国家的形成。 综上所述,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人人自危、充满敌意和充满战争的,而洛克的自然状态则是善的、和谐的和自由的。

(二)对社会契约理解的不同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人民在订立契约的时候交出的是他们的全部的权力,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力是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的。同时,他把契约看作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并认为人们转让或者放弃他们的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安全。霍布斯主张人们转让全部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统一意志,才能对国家的内外事务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他认为,主权者应该拥有正当的名义和足够强大的力量维护社会和平,防止混乱的自然状况。

而在洛克看来,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必须受契约内容的限制。即使征收为了维护政府活动人们必须缴纳的赋税,也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在洛克契约论中,人们让渡给政治社会的权利只有两项,“在自然状态中,个人除掉有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之外的两种权力交给社会,第一种是在自然法的许可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权力;第二种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力”。[6]人们把这两种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的规定来行使。

此外,霍布斯认为契约一旦建议,不得到君主的允许,臣民便不能抛弃君主政体、返回乌合之众的混乱状态,也不能将他们自己的人格从承担者身上转移到另一个人或另一个集体身上。[7]洛克则赋予人民反抗暴政的权利,他认为若政府不以保护人民的自由、财产为准则,而以个人意志为准则,政府已经腐化堕落的话,人民就有权推翻它,建立新的政府。

(三)对国家职能、目的判断的不同

霍布斯持消极的国家职能观,认为政府即使最差也比没有政府强,国家的职能就是维持和平与秩序,保证人们的生命权。“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8]简而言之,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是对立的,不进入国家就只能在“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状态中生活。

洛克与霍布斯截然不同,洛克持积极的国家职能观。洛克认为,人们从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联合成为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自由、生命、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在洛克看来,国家不仅要维持和平与秩序而且要促进人们权利的实现,特别是不能侵犯人们的自由权利。否则,国家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除了上述三点之外,霍布斯主张自我保存即人的生存权是最重要也是做基本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洛克把财产权看作是自然权利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利。他认为,生命的权利,即安全,不过是保障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自由权不过是每个人都有任意处置自己全部财产之权利。

四、小结

在本文中,笔者分别概括分析了霍布斯和洛克关于国家学说的主要观点,并且从对自然状态的描述、社会契约的理解以及国家职能、目的三个方面的分析进一步对他们二者的学说进行了比较。通过这些分析比较,笔者对他们二者的思想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也对西方的政治思想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通过对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比较,关于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笔者更赞同洛克的思想,笔者理解的自然状态是“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人们交出的权利只是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除此之外,笔者也比较赞同洛克的分权学说,不赞同霍布斯的君主专制。但是,关于最基本的权力这一点,笔者比较赞同霍布斯的观点,笔者认为生存权是最重要也是做基本的权利,没有生存权其它权力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2]刘林林. 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之比较研究[J].西安社会科学,2010(06).

[3]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77.

[4]霍布斯.利维坦[M]. 黎思复,黎延弼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94.

[6]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79.

[7]霍布斯.利维坦[M]. 黎思复,黎延弼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33.

[8]霍布斯.利维坦[M]. 黎思复,黎延弼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41.

热点推荐

上一篇:浅析青花釉里红瓷的产生及装饰特点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