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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乔治·克洛斯科的公平原则

小编:

乔治・克洛斯科(George Klosko)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政治学系教授,主要从事规范政治理论和政治思想史的研究。主要研究政治思想史和政治理论,在几种政治义务理论中,克洛斯科支持公平原则理论,由于公平原则在提出时受到学界批评克洛斯科试图应对公平原则面临的所有批评。尤其是诺齐克的批评。

社会公平是当今社会的重要问题,在当今社会全球化的今天就更为突出。如今我国社会贫富差距过大,权利和财富分配不均,老百姓还未达到小康水平,这给我们快速发展的国家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我国社会如今农耕文明的儒家思想、工商文明的功利主义思想和信息文明的网络文化在老百姓的现实生活中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但受功利主义影响过重,大部分人心中利益为重,法律和道德约束降低。

公平原则最初是由哈特在1955年详细阐述并提出的,他的原则在道德基础上具有相互的限制作用。具体内容是:“如果一些人根据某些规则从事某种共同事业,并因此而限制了他们的自由,那么那些根据要求服从了这种限制的人就有权利要求那些因他们的服从而受益的人做出同样的服从”。

而约翰・罗尔斯针对这一原则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如果一群人根据一些规则从事一项互利的合作事业,并因此而以种种对于生产所有人的利益来说是必要的方式限制了自己的自由,那么那些服从了这些限制的人就有权利要求那些从他们的服从忠受益的人做出同样的服从。①

罗尔斯提出“从公平要求的角度来看待公正”这一观点。该观点将公平放在第一,并在一定程度上将其看作先于公正原则的建立。

什么是公平?对于这个基本的概念可以有很多种解释,但这种解释的核心内容要避免偏见,兼顾他人的利益与关注点简单的说就是要换位思考,尤其要注意的是避免受到个人自身利益、偏见、偏好的影响。可以广义的理解为要具有中立性,而罗尔斯根据中立性则创造出的提出了“初始状态”这一概念,并让其作为中立性的基础。而这也是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核心。初始状态是一种假象的初始平等状态,在此状态下相关本体并不了解自己在群体中的身份和自身的既得利益。

罗尔斯公正原则的运用:罗尔斯的公正原则包括自由优先第一原则,即在包括经济与社会平等在内的其他方面考量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在所有人都能享有同样自由的前提下每个人享有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同样的个人自由优先于第二原则包含的所有条件,即关于某种一般机会的平等和一般性资源分配的公平。

下面我们来看罗尔斯的第二公正原则:两种情况下允许存在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首先,在机会均等的情况下,由官职与地位造成的不平等;其次,这种不平等能给社会中境况最差的成员带来最大的好处。第二原则第一部分是关于保证机会均等的制度要求,即没有任何人因为种族、民族、种姓、宗教等原因而受到排除或阻碍。第二原则的第二部分称为“差异原则”是关于分配公平与总体效率的,采取的形式是社会中境况最差最底层的成员获得最大限度的状况改善。因此实际制度的选择可以充分考虑到影响社会行为的实际因素,这就是制度选择的条件性。

罗尔斯在资源分配的公平性这一问题上,采用了一套他称之为Primary goods(基本品)的指标,这是一套实现多种目标的通用资源,即不管是什么资源,只要对人们实现愿望有所帮助,也无论这些愿望是什么。罗尔斯把“自由、权利、自尊、机会、收入、财富等”都归纳为基本品。值得注意的是“自由”再次出现,但此处的自由仅仅作为其他事物,如收入和财富的补充。

在分配问题上,罗尔斯把其他一些学者所强调的分配主张排除在外,如公益品(merits)、酬劳(deserts)和其它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权利和述求。对于被排除在外的原因,罗尔斯都给出了合理的说明。

还有一项生产率被罗尔斯间接地纳入了考量范围,因为其在推进效率和公平方面的作用这使得与其相关的不平等在罗尔斯分配理论中得以成立。但这类不平等可以通过诸如激励的作用等因素,帮助最终改善社会中一些境况差的成员的状况为前提条件。如果在初始状态中这种激励被人们误认为是不平等或者是不公正的,那么初始状态中的公正原则难道不应该排除这些激励因素吗?如果一个社会群体之间不存在源于激励的不平等,那么基于中立的原则就应该是每个人不需要贿赂就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后契约时代,按照罗尔斯的理论,每个人都应该按照初始状态中的公正观做事,那么在这种社会氛围下,人们就应该无需激励而自觉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罗尔斯认为人们这样自发地按照他们在初始状态中安排好的方式行事,但这一切只是他自己的想法。

乔治・克洛斯科为了使这些表述更为充实,我们可以提出公平原则所依赖的五个主要因素:

1. 共同事业或合作计划的存在;

2. 由规则来协调的合作努力给那些合作者带来了利益;

3. 合作要求服从各种各样的限制,因而对合作者来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

4. 要产生这种利益,需要一定的人数――通常是大多数人,但不是所有的人――参与合作,因此服从必要限制的人不同于其他不服从限制的人(即不合作者)

5. 不合作的人也从合作努力中得到利益。

作为一种政治义务,公平原则旨在表明,不合作者也有义务参与合作。显然,这些义务依赖于上述五种因素的出现。不幸的是,由于哈特和罗尔斯对这条原则的解释都非常简要,我们并不清楚他们会如何详细阐述这些条件。不过,就我们所关心的问题而言,他们对这些条件的看法没有与公平原则发挥作用的方式相关的诸多实质性问题重要。因此,我将把文本解释问题放在一边,并尝试提出一种对条件1-5以及将会出现的其他条件――的说明,以便准确地解释什么是合作计划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局外人(outsiders)会获得合作的义务。

克洛斯科在公平原则中提到,并基于公平原则而主张,公民不仅有义务承担不可或缺的公共产品――如国防、环境保护、法治等――的负担,而且还有义务支持政府提供某些可有可无的公共产品。通过论述和分析经他修正过的公平原则理论,并将之与政治义务的功利主义理论和同意理论相对比,克洛斯科认为公平原则理论保留了边沁功利主义理论和同意理论各自的优点,同时也避免了各自的缺陷,完全符合令人满意的政治义务理论说必须,满足的几条标准,因此是站得住脚的。

公平对任何一个公民和社会都是非常重要的,平等和公正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是我们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社会全面进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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