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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佩弗对马克思自由观的重构

小编:陈兴业

马克思理论的一个重大使命是批判资本主义并证明社会主义全面优越于任何形式的资本主义。马克思对这种社会主义作了经济的和历史的合法性证明。但是,如果这种社会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它还应该在道德上得到应有的辩护。马克思是否进行过这种道德辩护?西方许多学者认为,马克思没有作过这样的道德辩护,因为马克思理论中没有道德元素,至少是他后期著作中没有道德成分。而如果不能对它所构想的社会作出道德辩护,即不能证明这种社会制度比资本主义更为公平、正义,那只能说明这种社会理论是不充分的。美国学者、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罗德尼?佩弗通过对马克思著作的深入研究,认为尽管马克思从未为一种成熟的道德理论提供哲学基础,但他却展示出一种道德观,这种道德观一直相对持续地尽管有些折中贯穿于他的著作之中。只不过马克思的道德观是零散地、不系统地隐含在他的著作之中。他认为马克思的道德观隐含着三个基本价值:自由、人类共同体和自我实现。在这三个基本价值中自由是最基本的价值因为正是对自由与机会的最大化体系的追求才能为正义的法律体系这样合法的社会规则提供可能的根据,而人类共同体和自我实现这两种价值只有在达到了一种关于平等的自由与机会的最大化体系时才能够实现。

一、自我决定马克思自由概念的本质内涵

佩弗认为,马克思的自由概念本质上是指自我决定的机会,在终极分析上,它以自主性(autonomy)这一道德价值为基础。这种自我决定的机会,存在两种理解方式:(1)按一个人的本质属性,即人的类本质或社会性存在物的属性来决定自我;(2)按照一个人为自己所制定或所选择的那些法律或计划来决定自我。佩弗强调,按照这两种方式将自由理解为自我决定的机会时,必须注意两种倾向:其一,运用按照一个人的本质属性来决定自我这一原则时,要注意卢梭、康德等人把自由定义为按照一个人真正的、理性的意志来决定自我所可能导致的极权主义倾向。卢梭和康德倾向于将处于这种环境下的自我判定为真正的、理性的自我,而一个人只有在按照真正的、理性的自我所制定的法律或作出的选择来行动时,才得出他是自由的。这自然会引向这一观点:如果一个人被强迫做他不想做的事,只要这是他的真正的、理性的自我所下达的命令,那么他的自由就没有受到侵犯。如卢梭所说,一个人可以被强迫成为自由的。(参见卢梭,第24-25页)佩弗认为:这似乎同样也滥用了我们关于自由或自由权(feredomorliberty)的通常意义:行动(或人们)是自由的,当且仅当它们(他们)是不受强迫的和自我决定的(佩弗,第135页),因为受真正的、理性的意志所支配并不必然等同于受真实的、经验的意志所支配。(同上,第133页)佩弗认为在马克思最早期的著作中以上两种对自我决定的机会的理解方式都存在,而在他的晚期著作中,则只能找到第二种理解。

二、重构马克思的自由概念

为了进一步阐释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佩弗借用了当代的自由主义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解释,认为自我决定包含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所谓消极自由指的是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例如国家的干涉。伯林认为在这一层面上的自由指的是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佩弗认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一些论述表明马克思存在这种消极自由的思想,例如,马克思说: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满足自己的宗教需要,就像满足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1页)另外,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从对流通领域描述转向对生产领域的描述的转折点所阐述的也是关于这种意义的自由概念: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204页)另外,佩弗强调:自我决定,作为掌控自己生活这一意义,显然排除了这种对于一个人的身体和隐私及其行动和活动的不正当的干涉。

佩弗通过对马克思著作的深入研究,对马克思的自由观作出了系统的重构。我们不难发现,佩弗正是通过对马克思自由观的疏理也表明了自己的自由观。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佩弗对马克思自由观的重构也存在一些令人生疑之处,比如,佩弗在没有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两个概念所存在的内在矛盾予以深入批判的情况下直接将其用于重构马克思的自由观,似乎过于草率。尽管如此,佩弗对马克思自由观的重构体现了他的独到之处,是探索马克思自由观的当代价值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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