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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技术侦查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小编: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技术侦查凭借其高科技性、隐蔽性、客观性等优势,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被广泛运用于犯罪侦查。新刑诉法的实施,为技术侦查的适用提供了刑事诉讼法上的法律依据,解除了侦查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于法无据的担忧。但在我国,技术侦查一直处于比较隐秘的状态。如今,新刑诉法将其公之于众,无论是技术侦查制度的本身,还是新出炉的相关条文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如法律条文含义不清;适用对象规定不合理;执行主体过于狭窄;操作程序规定不细致;监督不到位;惩罚机制不完善等。以上不足都将可能影响技术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的背景

技术侦查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通过法律的授权和符合法律的要求,为了更好的收集刑事案件的证据,更好的侦破案件,利用电子监控、秘密拍摄和秘密监听等新兴的技术手段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在整个技术侦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侦查技术手段的合法,注意技术侦查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注意侦查过程中主体的合法。

一是我国的技术侦查立法工作是顺应国际和国内形势的新要求。二是我国的技术侦查立法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阶段,因此经济领域和科技领域的新技术和新成果不断的涌现,为技术侦查立法工作提供了技术的支持[1]。三是我国的刑事犯罪的方式逐渐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我国的刑事犯罪不断的借助新技术和新手段,导致我国刑事犯罪的科技含量逐渐增加,因此需要及时进行技术侦查的立法来弥补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方面的不足。

二、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缺陷

(一)技术侦查和其他概念的混淆

在技术侦查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概念混淆,这些混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技术侦查立法概念的缺陷。

将技术侦查和一般的侦查混淆,忽视了技术侦查的技术性。

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混淆,技术侦查主要是利用电子监控和电子监听等高科技的手段进行侦查,而秘密侦查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跟踪和潜伏卧底等人力的侦查行为。

将技术侦查与侦查技术相混淆,二者都是利用了科学技术的侦查行为,侦查技术主要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实施常规的侦查措施时运用了一些科学技术。而技术侦查是在犯罪活动日趋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特殊的社会背景及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技术侦查不同于侦查技术。

(二)技术侦查适用条件缺乏全面性

根据我国新刑诉法技术侦查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犯罪案件范围;二是适用的对象。为达严格规范技术侦查的适用,笔者认为仅凭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还不够力道。首先,虽然我国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仍没有为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确立一个清晰、全面、科学的判断标准。例如,法条中多次出现“严重”“重大”等不确定性的词语。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去判断这些不确定性的词语,侦查人员可能根据自己的经验或自身的需要,对同一词语作出不同的解释,从而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产生。其次,适用对象的规定也不够全面。目前对适用对象的规定仅限于人,却未提适用的物件和场所。最后,适用条件仅涉及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对象两个方面是不科学的。满足案件范围和适用对象的规定,采取常规的侦查手段就能侦破的案件也可以使用技术侦查?属于法定的犯罪案件,是否可以随意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适用技术侦查?这些都是立法应当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技术侦查的主体和监督问题

随着高科技犯罪行为的增多和我国的监控设备的完善,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频率逐渐增多,问题也随之出现。一是技术侦查的法律执行主体十分狭窄,技术侦查的主体局限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没有执行的权利,导致了技术侦查行为执行人员的不足和技术侦查效率的低下。二是监督不到位,惩罚机制不完善。虽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定的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起诉、审判及执行整个司法程序进行监督,自然也包括对技术侦查活动的监督。但这仅是原则性的授权,缺乏可操作性。由谁进行监督、如何进行监督,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监督的空白,给有些侦查人员提供了滥用权力的机会。

(四)我国技术侦查的操作程序设置不明确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技术侦查的运行程序不够细致,缺乏可操作性。一是技术侦查的审查程序十分的严格和复杂,对刑事诉讼行为进行技术侦查工作要层层审批,刑事犯罪行为大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加之犯罪嫌疑人的流窜性和证据的可变性,使案件侦破的压力十分巨大,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等待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这就导致了技术侦查审批程序和技术侦查时间上的冲突[2]。不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技术侦查效力的正确发挥。二是关于执行程序,新刑诉法规定了技术侦查的期限、无关材料的销毁等内容。却忽略了其他一些重要的内容,如执行人员的人数、执行任务时是否需要出示证件、执行期限内是否需要定期报告活动进程等。

三、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的完善

(一)严格规范技术侦查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适用范围过于的宽泛,技术侦查侵犯权利的深度、广度和后果要求严格控制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

我们应当从限制适用范围、严格适用条件、加强程序规制等方面同时着手,而不是一味地缩小适用范围。确定技术侦查的适用案件范围时,应当综合衡量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比例因素,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造成的公民权利的损害不能大于其欲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应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所涉罪名、社会危害性、法定刑罚等因素来确定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二是必要性因素,即根据犯罪的性质,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具有必要性。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完善:一是在法定的适用案件范围内,侦查人员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对相关的人和物进行技术侦查。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技术侦查活动可能会涉及到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但这并不必然导致该技术侦查行为违法,当该监听不可避免时,监听行为合法,但必须及时将所获的无关材料销毁;反之则违法,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二是在法定适用对象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技术侦查适用对象的禁止性规定,即法律明确禁止对某些特定对象适用技术侦查措施。

(二)技术侦查的执行主体和惩罚机制的完善

立法过程中,学者也对是否赋予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执行权这一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技术侦查权更能体现我国侦查实践的要求。首先,赋予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执行权是侦破现代职务犯罪的需要。其次,赋予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执行权具有宪法上的依据,也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第三,人民检察院具有执行技术侦查的基础。第四,可以避免移交造成的很多弊端。还有利于降低泄密风险;缓解公安机关侦查资源紧缺的问题等。对于监督不到位,惩罚机制不完善的问题,立法者不仅要制定完善的操作程序,还应当健全相应的惩罚机制,以威慑和惩罚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保障技术侦查活动的合法实施。

(三)技术侦查相关程序的确立

针对技术侦查程序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一是补充和完善技术侦查执行程序。对技术侦查中执行的具体时间、技术侦查人数和技术侦查的工具要进行进一步的明确。技术侦查的人员要根据案件的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进行一定的详细规定,对于技术侦查的审批时间,赞同法律中原定的三个月,但是这三个月要充分考虑适用的具体情况。二是完善技术侦查法律的救济程序,任何的法律都要有一定的救济程序,技术侦查法律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设置救助的程序,救助的方式主要是三种。第一申请复议,对于技术侦查结果如果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第二对技术侦查行为的证据和技术侦查的方式提出疑问,由检察院进行证据的公正和技术的审核。第三提起诉讼,对技术侦查人员存在的主体违法和技术侦查的结果存在异议,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技术侦查的结果进行重新的审理。三是技术侦查程序的完善也有赖于技术侦查硬件设施的完善,因此侦查机关要投入资金对技术侦查的技术设备进行更新和购买,不断的满足日益提高的技术侦查的需求。

四、结语

技术侦查是我国侦查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打击现代化犯罪的有力武器。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后,技术侦查的适用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所获的材料被明确规定依法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的技术侦查是刑事诉讼法立法的积极探索,因此要积极的发现技术侦查的立法缺陷,不断完善技术侦查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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