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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小编:

一、垃圾短信侵权的概述

(一)垃圾短信的概念

由于我国法学界没有对垃圾短信这一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故有学者认为,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收者同意、包含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收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还有学者认为,不良短信息是指利用客户终端、通信平台以及网络等媒介发送的冗余过时信息、虚假信息、不法信息和破坏性信息等①。

(二)垃圾短信的表征分析

1.违背接收者的主观意愿。违背接收者的主观意愿是垃圾短信民事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些垃圾短信往往是在未经用户同意,或在用户不能根据自己意愿拒绝接收的情况下发送到消费者信息终端。

2.目的上利己性。垃圾短信的发送者通常是为实现其某一利益而向手机用户发送垃圾短信。

3.内容无社会公认价值性。垃圾短信的内容一般都是毫无用处的商业广告信息或违法信息。

4.侵犯短信接受者的基本宪法权利。垃圾短信的内容不仅没有社会公认价值,且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侵犯接收者的隐私权,伴随着各类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短信内容,将进一步侵犯接收者财产权、通信自由权等各项民事权利。

(三)垃圾短信的分类

1.侵犯财产权类短信。例如:虚假的银行卡消费短信、虚假招聘短信、贷款诈骗、资费诈骗类短信。这类欺骗性短信,利用用户的某些心理需求而使用户上当受骗,最终遭受财产损失。

2.侵犯人身权类短信。例如:带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犯罪内容的短信,其在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的同时,甚至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垃圾广告短信、推销短信,其往往不分时段在任何时间向用户发送,这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安宁权和通信自由权;现今,最让我们头痛的一类短信就是“诅咒”和“好运”类短信。这类短信是近几年新兴起来的一种垃圾短信。这类短信利用许多年长信息接收者的一种迷信心理,让其去更大范围的扩散此类短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自由选择权。

二、垃圾短信所侵犯的民事权益

(一)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②。现实生活中,一些个人或单位出于发送商业广告的目的,大量使用和买卖手机用户的电话号码,而一些通信企业、金融机构为谋取利益大量倒卖用户信息。这严重侵犯了手机用户的隐私权。

(二)通信自由权

通信自由权为我国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通信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有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进行通信,不受外来干涉和妨碍的权利。由于短信传输不需要接收者的许可,手机用户往往无力拒绝接收其不愿接收的垃圾短信。自然就侵犯了手机用户的通信自由权。

(三)生活安宁权

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正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打扰、妨碍的权利。垃圾短信所具有的违背手机用户主观意愿的特性使垃圾短信侵犯公民安宁权成为可能。其违背接收者的主观意愿,不分时段发送短信,严重打扰和妨碍公民的正常休息,严重侵犯公民的生活安宁权。

(四)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近几年,随着恐怖活动的频繁增加、色情行业日益猖獗,以致现今的垃圾短信包含太多的黄色、暴力、犯罪类信息,这类信息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将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五)消费者权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在手机短信侵权行为中,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侵犯主要表现在对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等权利的侵犯。

(六)财产权

财产权是我国公民基本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一般可用金钱来计量并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以财产方式来救济。垃圾短信主要以财产诈骗、资费诈骗形式侵犯手机用户财产权,以及病毒性短信对手机功能的破坏以致侵害手机用户的财产权。

(七)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科学的相关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属权利,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短信发送者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抄袭和传播他人原创作品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三、我国垃圾短信的治理对策

(一)我国垃圾短信治理现状

现行法律中对垃圾短信侵权的规制体主要现在《刑法》、《行政处罚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 如《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6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没有得到信息用户同意,或者电子信息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的电子信息。”“公民一旦遇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或者遭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从以上所列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看,我国正逐步完善有关治理垃圾短信侵权方面的法律制度,但仍有不足。首先,除《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工信部即将出台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外,其他法律制度的出台时间基本都在短信业务的发展初期,并不能完全覆盖和适用于日益发展的短信息通信。其次,我国缺少专门规制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法规,且现行法规对垃圾短信的定义、范围、发送垃圾短信的法律责任、垃圾短信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对垃圾短信民事侵权的管理存在许多难点和盲点。再者,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和制裁处罚导致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为抢占短信业务市场谋取巨大经济利益,而对垃圾短信采取视而不见、纵容的态度,甚至有的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还直接参与采集、开发和发布垃圾短信。

(二)对策

1.法律层面

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法律。当前我国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垃圾短信的法律法规,但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涉及治理垃圾短信侵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其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使其更加灵活全面的调整更多的法律关系。

补充专门立法。由于我国缺少专门治理垃圾短信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垃圾短信的定义、监管机构、处罚措施做出具体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使得垃圾短信发送者和信息内容提供者得以规避法律而大量发送垃圾短信。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借以完善和补充专门立法。

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免受被擅自披露、非法出售、滥用的困扰。

2.电信行业层面

加强行业道德规范。加强电信行业自身的道德自律,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使电信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注重社会利益。

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加强电信运营商的技术开发水平,借以拦截、过滤、遏制垃圾短信。

3.制度设计层面

普及手机用户的入网实名制。通过手机用户入网实名制,追查真正的发送垃圾短信的侵权行为人,治理垃圾短信和手机犯罪,更好的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4.监督层面

建立科学的监管机制。电信管理局、国家安全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配合,形成一个良好的、完善的网络监督管理体系,促使短信业务健康发展。

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相关的职能部门处理用户对垃圾信息的投诉和举报工作。对手机用户所举报和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和核实。对调查属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予以不同的法律处罚。

5.用户自身素质层面

手机用户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防护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法律武器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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