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犯罪心理及其测试技术概述

犯罪心理及其测试技术概述

小编:

一、犯罪心理学的国内外发展情况

犯罪心理学最早可以追溯到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以及我国古代哲学家董仲舒提出的“性三品”说等等。其实我国古代对犯罪心理研究比较早,只是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作为古代法制思想代表的“明德慎罚”、“原心定罪”等,都是有关犯罪心理分析的精辟思想。只是近代西方的学者能把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系统化了,所以我们现在说的犯罪心理学,都是指西方19世纪以来由犯罪学和心理学发展而来的一门学科。

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国内的发展

在改革开放后,由当时在公安部任职的刘文同志在日本考察期间引进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后,[2]我国国内才开始接触犯罪心理测试这门技术,以前都是把它打入唯心主义的范畴加以否定的。接着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开始了犯罪心理测试教学与研究工作,甘肃政法学院也建立了犯罪心理测试中心,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了近百起刑事案件,发挥了犯罪心理测试在实践应用中的巨大优势。随着对这项技术的逐渐应用,也取得了重要的实践成果,比如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公安、检察工作中的实际应用以及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软件的研究成功与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等。

在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中,除了犯罪人犯罪预防与矫治,最重要的应用就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这项技术已经得到了广大司法实务部门的普遍认可,尤其在检察院系统和法院系统的应用更高一些。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使用者的专业水平欠缺、理论和实务研究滞后、缺乏专业训练,导致作出了一些错误的判定,比如云南的杜培武案,这些错误的案子对这门技术带来了负面影响,但是导致案件发生错误的原因不是技术本身,而是使用者的不专业、缺乏实践锻炼,所以我们不能因为有所错误就否定犯罪心理测试这门技术。

国内最早把这项技术广泛应用于协助侦查破案是武伯欣教授,他摒弃了以往的学者模仿美国的“测谎”技术准绳测试法,创立了符合中国实际应用的综合测试法,提出了“四轮驱动”侦破疑难案件理论等系统理论,[3]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心理测试技术。笔者认为作为一项在国内比较年轻的应用科学,应当在法律政策、技术支持及人才培养上都应得到重视,现阶段我国最缺乏的是犯罪心理测试专业人才,导致许多单位购置了心理测试仪器但是没有真正会使用的人,最多也就是参加过几次仪器生产公司的简单培训,而且培训也是生搬硬套美国的理论与技术,可以说是根本没有掌握这门技术,怎么能求他们真正用这门技术侦破案件、推广这门技术的发展应用呢?目前,我国只有两个学校每年培养为数不多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硕士研究生,现在国内在这方面的人才培养机构、学校很少,对这项技术的发展构成了体制上的障碍。我认为当前要有一套配套的规章来规范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使用部门、使用人员,测试仪器的生产、销售的审核登记要有规范,对测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定也要有一套规制,比如采用国家资格考试的形式培养犯罪心理测试人,使其达到人员专业化、管理规范化。

三、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介绍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很多人听来就是“测谎”,其实不然。其实根据武伯欣老师的说法,心理测试技术其实是“测真”,是对被测试人心理痕迹的再现。犯罪心理痕迹的研究和应用在侦破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有过许多成功的案例,已为国内外理论和实务部门所认可。[4]在实际应用中,这项技术更多的是在许多可疑对象中排除嫌疑人的作用,即肯定的排除非某个人的嫌疑。在我国这项技术使用的仪器主要有测谎仪及其辅助器材组成,测试人根据测谎仪显示出的被测人的生理的参数值来分析其个人情绪的变化。其实在应用中,最关键的环节不是仪器使用而是测试问题的编制,因为这直接会影响到整个测试的效果。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由于对测试人员的素质要求高、干扰测试的外界因素较多、而且测试的结果是由人的主观分析而来,因此达不到它绝无错误的准确性,但是它作为讯问的一种帮助手段,有着不能替代的作用。犯罪心理学的实务应用主要是在对潜在的有犯罪倾向的人实施心理预测和犯罪心理的预防,以及对罪犯给予心理咨询与治疗,但是最重要的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这项技术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期,从测试仪器的生产、购买到使用都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约束,尤其是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心理测试人培训体制,导致现在在实践中没有统一的培训标准、培训规范。笔者认为这项技术在未来的公安工作中会发挥很大的作用,国家应该尽快从规章制度入手,建章立制,建立健全我国犯罪心理测试人的培训体系,严格准入资格,实施类似与司法考试的职业入门标准,同时规范测试仪的生产,制定符合我国的产品标准,使整个仪器生产、流通及使用都达到规范化。同时,加强校局合作,让科研与实践紧密结合,达到互相促进的效果,同时在公安政法类院校多开设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培养专业人才,从源头保证这项技术使用的可靠性。

四、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性

犯罪心理测试的结果到底算不算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对于这个问题,美国是有些州承认它的证据性,把它当做法庭证据,有些州是不承认它的证据性。而我国对于这项技术的规定仅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9月10日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中指出,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这个定性是正确的,毕竟这项技术在现阶段还不够完善和成熟,当然,据统计这项技术在国内实务部门的应用中能达到排除无辜的准确率100%,作案相关认定的准确率达98%,[5]因此具有很大的实践价值,在当前国家大力反腐的时代背景下,对于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对这项技术有很大的需求和应用前景的,同时,我们应该把犯罪心理学、基础心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应用到这项技术中,比如事件相关电位检测法等最新技术,做到理论与实践同步,完善实践应用操作规程,加强对整个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体系建设,同时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使其在协助侦查破案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

热点推荐

上一篇:论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建议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