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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选举中热点问题评析

小编:

" 从2001年下半年起,县乡换届选举陆续展开。与新世纪同步,我国民主开始了又一轮的百年之旅。透过这次换届选举,我们可以感受到选民日渐高涨的政治热情和民主前行的脚步。当然,从中也会看到当前我国选举面临的一些问题。以客观的态度对待这些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无疑会使民主的脚步更加坚实,我国的选举制度更加完善。

一、厌选:中国选举真的患上“冷漠症”吗? 据了解,少数选民之所以流露出厌选情绪,除主观原因外,主要是受三方面因素影响:第一,县乡选举不同步,导致选举频繁。关于基层政权的任期,究竟是长一点好,还是短一点好,多年来一直存有争议,观点不一,理由各异。如果单从理论上说,基层政权任期短一些,有利于发扬民主,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使他们不致于因为任期过长而产生懈怠情绪。但问题是,对基层政权任期的设定,不单要考虑到它的理论意义,而更要着眼于它的实效果,着眼于选民的心理感受,以及社会发展对它所能接受的程度。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县、乡两级政权任期不同步,再加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使得农村的选举过于频繁,这不仅给选举的组织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也让选民不胜其烦。如此一来,参加选举成了例行公事,这势必会降低选举的质量。因此,对于基层政权的任期,不能仅就长短论事。如果将乡镇人大的任期改为五年,与县级同步,至少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选举的厌选情绪,这也同样有利于发扬民主,增强选民的实际效果。第二,在有些地方,选举的作用尚未得以完全发挥。一位选民朋友说得好:“我们普通百姓参加选举,就是觉得它有用,它能给我们带来实际利益。”的确,对专家而言,选举是一个理论命题;对选举的组织者而言,选举是一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运作;而对普通百姓而言,选举则意味着实际利益。绝大多数选民总是从关心自身利益的角度来参加选举。最近几年,一些地方的村委会选举搞得有声有色,这是因为许多农民朋友从这种村落视野里的“草根民主”中感受到了种种实惠和好处。因此,更有效地发挥选举作用,是吸引选举参加选举的一个根本性措施,也是消解厌选情绪的一剂良方。第三,选举的运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地方人大的同志反映,有些选民不愿意参加选举,主要是对选举的民主性、公正性缺乏信心。他们对我国选举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框架是认同的,但对选举制度的运行情况不满意。这说明我国选举的运行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当前,完善选举运行机制,着力点是减少“黑箱作业”,增强选举过程的民主化、程度化程度。这样才会强化选民的认同感,提高他们参选的积极性。

二、流动人口,你将怎样找回失落的参政权

在北京市宣武区牛街,有一位姓陈的中年人。1987年,他一人怀揣3千元钱,从老家浙南山区来京城闯天下。十几年过去了,由于他肯吃苦,脑子活,交际广,从早点干起,生意越作越火,越作越大,现如今已拥有三家餐馆。前几年就在南城某旺地购置了一套住宅,前不久又买了一辆名牌轿车。在很多人眼里,这位陈老板和地道的北京人没有任何区别。但是,生活上的安逸,生意的成功,并不能掩盖他浓浓的思乡之情。与思乡之情相伴而生的,还有政治上的失落感。回想当年,陈老板是一个活跃人物,曾当过村官,对村里乃至乡里的一些大事小事情,他都喜欢参与。现在虽然衣食无缺,但和身边的北京人相比,总感觉少了些什幺。其实,陈老板也许没有完全意识到,他所缺少的正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参政权。 三、违法行为防治——让选举成为民主的净土

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惩治,选举法及相关的法律都作了规定。最近几年,在换届选举实践中,违法行为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有关专家专门作了列举;如选区划分失当,错登、漏登选区,公布选民名单时漏掉了选民,误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列入选民名单,漏发或者遗失了选民证、选票,未经选民同意删去或者减少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对候选人介绍失实,候选人拒不同选举人员见面,委托三人以上投票,计算错了选票,不搞秘密投票,因一时情绪扰乱选举秩序,因情况不明举报违法行为失实等。再如不慎制定、出台有悖法律和党纪规定的选举文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又再提出一些新的要求,指令被提名人退出提名,限制、淡化代表联合提名,不允许代表跨团提名,控制发提名表,协商中搞操纵,更改选举的法定时间,限制流动人口参加选举,搞指选,不尊重选举结果等。这些违法行为与选举法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相比,虽然行为人主观过错要小得多,但其危害性同样不可抵估:第一,这些违法行为大多因未合勤勉与未合谨慎所致,故容易被忽略;第二,它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有时甚至比选举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还严重,发案数量也多于后者;第三,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现有的法律对它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对办法。

如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防治力度,使选举真正成为民主的净土,是时下人们关注的一个话题,许多同志都提出了具体的方案。着眼于选举工作的实际需要,记者认为,以现有法律规定为基础,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选举诉讼体制,是一个比较可行的选择。我们知道,实体权利总是对应于特定的诉讼程序,并以其作为最终的救济手段,两者总是相伴而生,没有诉讼便没有权利。选举权作为公民一项最重要的政治权利,也毫不例外地要受到诉讼保护。为了对选举权实施保护,选举诉讼制度必须具备三项功能:其一,惩治功能。通过对各种违法案件的受理,惩治各种破坏选举的犯罪活动。这一功能主要适用于选举法所列举的几种恶性违法行为。其二,救济功能。当公民的选举权受到损害时,可通过特定的程序获得救济。其三,调节功能。对选民之间,选民和组织之间,组织和组织之间因选举而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并作出最终的裁决。

也有同志提出,是否能够借鉴国外的一些作法,设立具有一定公信力、独立性的机构,专门受理选举诉讼案件;或者在司法部门设立选举法庭;建立选举观察员制度等。从理论探讨的角度看,由于这些设想涉及到对国家政权体制作出重大调整,因此,至少从目前看,是不可行的。



四、逆反情绪——一个值得注意的心理倾向

日前,记者在与一位地方人大的同志交谈时,听他讲了这样一件事:这位同志所在的地方有位政府官员,平时政绩突出,为人十分正派,替百姓作了很多实事,在群众中口碑也不错,换届选举时,被组织部门推荐为候选人。从投票前的舆论看,他当选的呼声非常高,但最终却落选了。这一结果令组织部门感到意外。后来经过了解,才得知有相当一部分选民之所以没有投他的票,就因为他是组织部门推荐的,属于“内定”人选,地位特殊。据讲,像这样的事,在其它一些地方也发生过。’因为你是组织部门推荐的,所以我就不投你的票。”这折射出一些选民的逆反情绪,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因为单就法理而言,只要程序合法,选举中出现任何结果,都是公正、合理、有效的。但关键是我们的一些不适当的作法,可能会给一些选民心理带来负面影响,使他们在投票时不能保持常态。

如果对选民的逆反情绪人更深层次上去分析,还要涉及到党的领导这一重大原则。在这方面,有些问题需要我们很好的反思。其一,党的领导方式问题。在选举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点上上下下已达成共识。问题是党的领导不仅是一句政治口号,一项政治原则,它更需要一套衔接细密的程序设计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也就是说党的领导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才能实现。过去,我们对党的领导从原则上讲的多,从方式上讲的少。而选举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又恰恰都和方式有关。据一些选民反映,他们对党的领导是衷心拥护的,但对个别地方党组织负责同志在选举中的一些“非程序化”作法表示不满意,正是这些“非程序化”的作法,诱发了他们的逆反情绪。其二,舆论导向问题。当前,有个别媒体在进行宣传报道时,虽然从大的原则上并没有否认党的领导,但由于没有把握好尺度,从而产生了相反的宣传效果。例如,某地在进行换届选举时,被差掉的候选人中,由组织提名的约占大多数。这应该说是一件平常的事,但有媒体甚至把它作为选举中发扬民主的成功范例加以推介。如此一来,势必会在部分选民中形成一种错误的导向:组织提名的候选人有没有被差下来,是衡量选举是否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差下来的越多,选举就越民主。其三,理论研究问题。应该说,党对选举工作如何实行领导。在理论层面上还是一个尚未完全破解的难题见诸文字的,在多讲一些大的原则和道理,发表一些空泛的议论,很少有人做一些深入的实证性的研究。其结果使得党的领导成为一个敏感的话题,难怪有的选民对党的领导不理解,及至误解。党的领导这一原则固然政治性很强,但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对其中的一些具体环节和方式问题,依然可以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五、政治创新、底线在哪里

近年来,地方人大在进行换届选举时,不断通过实践,探索和创造出许多新的经验和作法,其中一些经验和作法,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对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个别地方所推行的新作法,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人称之为“政治创新”。这种“政治创新”虽属个别,但通过少数媒体的炒作,产生了联动效应。有些地方甚至表示,要把选举作为民主的“试验田”,要在未来的选举中推出更进一步的改革措施。对于选举的组织者推行“政治创新”的初衷,我们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但问题在于:“政治创新”是不是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界限?它的底线在哪里?我们知道,依法办事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宪法、选举法对选举的基本要求,运行机制和操作规则都作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是选举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政治创新”的底线。突破了这一底线,就是违反了依法办事的原则。选举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伤害。当然,我国的选举制度远非尽善尽美,有的规定比较原则,也有的规定不够成熟,但我们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使之更加成熟和完备。而对于一些涉及到体制性或原则性的问题,任何意义上的“政治创新”都只能通过制度设计来完成。其实,“政治创新”和依法办事并不矛盾,关键需要我们把握好尺度。从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看,它已成为“政治创新”提供了必要的空间和资源。我们只要在现存的制度空间内,善用已有的法律资源,依然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找到一条有效的途径。所以,当务之急,是要严格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办事,尽量减小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的“落差”,并通过工作中的不断创新,为今后的选举改革作好理论储备和经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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