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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讨论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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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讨论发言稿

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公报指出,要求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同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公职人员的管理,我谈几点个人看法:

20xx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按照20xx年9月发布的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报告个人事项有:(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现在要求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公职人员管理,实施这项措施的作用有:一、列入报告后更加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二、对领导干部个人将产生一定的警示效果,更加注重自身廉洁自律,对自觉抵制腐败起到一定的作用。三、这些作用措施的作用是有限的,公报并没有明确将领导干部个人和家庭所有财产列入报告内容,腐败官员的大量财产还可以其他一些形式保管不报告,如银行存款、购买黄金或其他贵重物品等,更没有明确要公示领导干部财产。应该说,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被国际公认的“阳光制度”,是国际上民主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个人认为,如果实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将发挥更大的作用。还有,按目前前规定,申报人员主要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没有将所有公职人员列入申报范围,覆盖面也不够。

预计这些制度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定的阻力,一是如果领导干部不及时如实申报,相应的处置官员的措施非常有限,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处置不及时如实申报官员的力度不大,容易使申报留于形式。二、对官员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公职人员的管理,确实存在很大的难度,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腐败官员的财产通过洗钱等一些非正常渠道转移至国外的确很难被发觉,加强监管后情况应该有所好转。

建议意见:一是进一步完善组织处理措施,组织部门能否对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且情节严重的官员予以免职;二是进一步完善纪律惩戒措施,对党纪处分条例作出适应补充或解释,明确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三是进一步扩大覆盖面,能否将科级领导干部或所有公职人员列入参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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