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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改办法

小编:

一、坚持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要求。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积极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让群众实实在地感受到医改的成果。

二、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疗,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医疗护理,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康复服务等,并通过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家庭医生上门服务等形式,不断扩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开展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承担辖区内居民的健康保健管理等工作。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3.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具备条件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提供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中医民族药,并提供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深入调研,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编制。

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确保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占总岗位的90%以上。

3.地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1.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其中,从年全面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将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并提高门诊报销的比例。同时,提高参合农牧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

2.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

1.依据卫生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等政策精神,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制定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综合考核和激励制度,建立基层工作特殊津贴制度,切实提高县以下卫生人员的待遇。

2.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考核优秀、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扣减相应的财政补助经费并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机构的意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落实医生多点执业的政策,引导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三、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一)补偿范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牧业医院、国营农牧场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补偿渠道。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1.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年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费用由事发地的地、县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合理安排。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1元,医保基金承担7元。由自治区物价、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收费标准,并制定实施细则。

3.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有条件地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落实补偿责任。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统筹考虑本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就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改变“以药养医”的格局。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一)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继续执行乡村医生补助500元/人/月,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补助800元/人/月标准。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范围。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核定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能力和服务人员数量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其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

(三)各地要加大村卫生室建设力度,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的门诊服务纳入基本医保的报销范围。

(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多层次、多途径的在岗培训,定期选派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至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指导工作,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逐步实现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五)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强有力的推进机制和责任制度。各地要把推进基层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作为当前医改的一项重点工作,尽快建立分工明确,紧密配合,上下联动,定期督查的推进机制。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卫生部门要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承担起相关职责,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抓好落实。

(二)强化督导检查。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地(州、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把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运行新机制作为宣传重点,深入挖掘推进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的新亮点、新举措、新成效,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要合理引导预期,客观宣传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医务人员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医改持续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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