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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安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十 保安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精选7篇)

小编:梦幻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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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十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依法研制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确定保安服务标志。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研制、推荐。

第三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知识产权为中国保安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仿制、变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子。其中,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棉服等;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钮扣、领带等;帽子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在服装上佩带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

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

第六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

第三章 生产销售和购买

第七条 中国保安协会按照严格管理、防止垄断、适度竞争、满足需求的原则,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进行统一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向中国保安协会推荐生产销售企业,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核后授权。

(三)取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及复印件;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 中国保安协会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中国保安协会与申请企业签订合同,颁发保安员服装或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企业牌(证)。

第十条 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牌(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销售,不得随意变更、变造式样和改变制-作-工-艺,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获得授权的服装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向获得授权的服装面料、辅料生产企业,采购不同档次的服装面料、辅料等。

第十三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按照规定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标志和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由中国保安协会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市场指导价格。

第十六条 未获得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七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员岗位及本地区的气候环境,选用保安员服装。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在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到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章 穿着佩带

第十九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按照《保安员着装规范》,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保安员着装规范》由中国保安协会制定。

第二十条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佩带全国统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在保安员服装左前胸处,佩带有保安从业单位标志、保安员编号的胸徽。

胸徽由保安从业单位自行设计制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安协会依法开展全国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指导保安从业单位购买、穿着保安员服装和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第二十四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取消授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授权非法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将提出告诫,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仿制品。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由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未依法选用保安员服装和指导保安员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情节采取行业自律性措施,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了提升保安人员管理队伍的形象,保安人员的着装有着严格的要求和管理规定,保安公司对保安人员着装的管理,对于提升保安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和规范保安人员的做事行为和职责有着很大的作用。

在保安人员的着装要求中有着很严格的一条,那就是上班时间要统一着装,下班时间不允许着装,这在保安公司的管理条例中也是明确规定的。上班着装对于保安人员的协助办案管理和处理自身职责的问题,首先让客户有个明确的信任和身份的确定,下班不得着装对于保安人员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约束,避免做出和自身的身份不想符合的行为的发生。

对于保安人员的'服装一般有夏装、春秋装和迷彩服系列,这些都是和执行特点的任何和环节相适应的着装安排。夏装一般要求短袖、裤子、帽子和领带的着装,春秋装包括上衣、长袖的衬衣、黄胶鞋和武装带、下身裤子的发放,这些都是在春秋季节必须要穿的。对于迷彩服的要求一般只有执行特定的临时勤务和保卫、保镖之类的工作才能穿的服装。

在保安行业对保安人员的着装要求也是有着明确的要求的,首先着装必须标准、干净、对于佩戴穿着的时候明确规定不得混穿,因为混穿本身既影响保安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容易让客户对保安人员产生不信任感。同时对于保安人员上班期间对工牌有着严格的要求,要求保安人员必须带工牌上班,以便对其身份进行唯一性的识别。特别是在执行大型的任务中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规定在不同的季节也要更换不同季节的服装,不得与季节的着装不相称。

对于保安服的管理,在明确保安服装的更换和相关的领导签字后方可到保安服领取处换取,同时规定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如果出现破损、丢失等由本人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赔偿。

保安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十篇二

一、为规范保安队员着装,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为每位保安队员配发2套冬秋装、2件短袖衬衣、2件长袖衬衣、2件夏装(裤子)、1顶大檐帽和1顶贝雷帽。新进厂保安需缴纳200押金,经三个月试用期考察合格被公司正式录用后,再配发服装。配发服装两年内离职的,在结算工资时,原价扣除所配发制服的价钱。

三、在工作时间内,保安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穿戴:

1、应当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除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应穿深色鞋子。

2、保安着装时,除在办公室、宿舍或其他不宜戴帽子的地方,应按规定戴保安专用帽,夏季戴贝雷帽,其他季节一律戴大檐帽。戴大檐帽时,帽檐与眉毛齐高,保持大檐帽饰带并拢整齐,并呈水平状态。

3、进入室内,通常在脱帽后将其挂在衣帽钩上;无衣帽钩,立姿时将冒夹在左腋下,帽顶朝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将冒置于桌前沿左侧或膝上,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四、保安着装时,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胸徽、肩章,不得佩戴与保安身份或执行任务无关的标志、配饰。

五、下列情况,保安不得穿制式服装:

1、非工作时间外出的;

2、休假、探亲的;

3、因违法违纪正接受审查的。

六、值勤时,保安着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次违反罚款20元,第二次违反,罚款50元,第三次违反罚款100元,留用察看一个月,留用察看期间违反者直接开除。

2、保持端正的站姿、坐姿和走姿,谈吐文明、精神振作。

3、不得将制服与便服混穿,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长袖夏装上衣必须扎入裤内。

4、不得穿拖鞋、赤脚或赤脚穿鞋。

5、不得戴有色眼镜。

6、不得边走边吸烟或吃东西,不得袖手、背手和插手,不得搭肩、挽臂、揽腰。

7、不得打闹嬉戏、大声喧哗或席地而坐。

七、不得留长发、染头发、留长指甲,不得留胡须、剃光头,保持仪容整洁,违者罚款50元,并责令立即纠正。。

八、两名以上保安着装巡逻执勤时,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步伐整齐、威武有序。

保安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十篇三

为规范税务人员着装行为,维护良好的税务机关形象,制定了《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税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保障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专用性,维护税务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其服装面料、制作、标志的采购,服装的配发和日常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税务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制作、配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着 装 范 围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制式服装。

(一) 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并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

(二) 税务机关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的人员。

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穿着税务制式服装。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税务标志:

(一)调离或者辞职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

(三)被开除、辞退或者其他不适宜穿着制式服装的人员。

第三章服装及标志类别

第六条服装面料,夏服上衣为多异丝涤棉混纺,裤子为涤粘中长仿毛华达呢;春秋服为毛涤混纺贡丝锦;冬服为毛涤混纺缎褙哔叽;防寒服为tpu超细涤纶复合布,保暖层为絮片内胆。

第七条税务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类,以及各类帽子。

第八条税务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肩徽、领花、胸徽、纽扣、领带。

第四章配 发 标 准

第九条制式服装

(一)春秋服:包括上衣、内穿衬衣和裤子。首次换装发两套,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二)夏服:包括长袖上衣、短袖上衣、裤子或裙子。首次换装发两套(女同志发裙子、裤子各一条,男同志发裤子两条),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三)冬服:包括上衣、内穿衬衣和裤子。首次换装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到期换发一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一套,使用四年,从第五年起,每四年换发一套。

第十条帽子

春秋装和夏装分别配发帽子各一顶(男同志为大檐帽、女同志为女帽);寒区、温区配发冬帽一顶(寒区配发棉布皮帽、温区配发布面栽绒帽),根据需要以旧换新。

第十一条标志

帽徽、领花、肩章、肩徽、胸章分别随帽子和制式服装发放,损坏后交旧领新。领带发蓝色、红色各一条,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条。

第五章服 装 管 理

第十二条服装面料、服装加工及标志制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省税务机关应加强服装生产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制式服装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有关服装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服装生产厂家进行质量和工艺检查,对不按规定组织生产或乱生产、乱销售的厂家,有权责令取消其生产资格。

第十四条省税务机关应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服装的质量监督和配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服装颜色、式样和标志饰物,不得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配备标准。

第六章服 装 经 费

第十六条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着装个人负担服装工本费的30%,其余经费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根据着装人数、配备标准和单位成本核定经费预算,所列预算实行项目支出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气 候 区 域

第十八条气候区域划分

(一)寒区: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宁夏、甘肃、青海、西藏、新疆等八省(区)。

(二)热区:广东、海南、广西、福建、云南等五省(区)。

(三)温区:除寒区、热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十九条因气候特殊,个别省(区)不同地区的气候温差较大,税务制服配发品种如需适当调整的,由省税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别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88)财税字第127号印发的《税务人员着装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保安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十篇四

保安着装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司保安制服的领用、发放和管理而制定的。下面是保安着装管理规定范文,欢迎参阅。

目的:为了规范保安的着装和秩序,树立良好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全体保安。

第一条 工作服制度基本流程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保安制服的定制、发放、领用及折旧标准,着装要求、服装维护等。

第二条 工作服管理部门职能

管理部负责保安制服的各项管理,包括工作服的购买及验收、工作服的保管与发放、领用核签、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工作服的定制及领用

2、制服的购买:管理部负责制服的选购、运输和保管;

4、制服的盘点:管理部负责人要定期盘点制服,根据保安人员入职离职情况和库存情况,及时进行申购,备足数量以便使用,并根据使用年限和季节变化及时组织更换。

第四条 工作服的发放标准及使用期限

1、保安制服包括春秋装、夏装、冬季大衣及配件。

2、保安人员进入公司后,配发春秋装、夏装各二套,大衣一件及必备标志物。

3、保安人员夏装的使用期为一年。春秋装及帽子、领带、肩章、臂章等标志物的使用期为两年。冬季防寒大衣无固定使用年限。

第五条 制服的收回与折旧标准

1、如果保安自动离职或被公司辞退的,服装无需归还(大衣除外),但需要按规定缴纳折旧费。

4、保安冬装大衣由管理部统一管理,不列入折旧标准。如果丢失或损坏,则需按照原价赔偿。若冬装大衣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则由管理部统一报损,并重新购买。

5、折旧时间从领用当天开始计算。

1、保安人员上班时必需穿着制服,配饰应佩戴齐全。 2、保安应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服、标志、配饰等。

3、制服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也不得擅自拆改或者赠送、转借给非保安人员。

4、身着制服时,保安需配带工作证。保持端正的站姿、坐姿和行走姿式。谈吐文明,精神振作。

5、保安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帽子不得歪戴,不得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不得体行为,穿着制服时内衣下摆必须扎入裤内,不得外露。 6、保安应定期对使用的制服做清洗及修补,保证着装整洁。(注:制服自行清洁)。

第七条 着装的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解释权归管理部,未尽事宜由管理部负责修订。本制度经公司核准后由管理部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项目秩序员着装行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促进公司规范管理,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安制式服装是指本公司秩序员按照规定统一穿着的服装。包括常服、训练服、制式衬衣及保安大檐帽、棉帽、训练帽、贝雷帽、领带、腰带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本公司秩序员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胸徽、臂章、肩章、级别标志等。

第三条 在工作时间内,秩序员应严格按照下列规定着装:

一、应当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值勤时着春秋服、冬服、棉大衣;着夏服,必须将短袖、衬衫扎于皮带里。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应当穿深色鞋子。

二、秩序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室、宿舍或者其它不宜带帽的情形外,应当按规定戴秩序员专用帽。

1、着常服(春秋服、冬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衫时,带大檐帽(棉帽);着训练服时,戴训练帽。

2、戴大檐帽、训练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戴棉帽时,棉帽下缘距眉1至1.5公分。

3、大檐帽、训练帽的饰带并拢整齐,并保持水平。

4、进入室内时,通常在脱帽后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立姿时将帽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将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5、在宿舍内,帽子统一放置在床铺的指定位置,具体位置以执勤点为单位统一规定。

三、保安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戴帽徽、胸徽、臂章、肩章、级别标志、公司标识等,不得配戴与保安身份或执行任务无关的标志、配饰。

四、 在下列情形下,保安在工作时间内可以不着制式服装:

1、执行特殊(种)任务不宜着装的;

2、从事非着装保安服务的;

3、按照公司和客户单位的约定,不着制式服装的;

4、其他不宜着装的。

五、在下列情况下,保安不得着制式服装;

1、 非工作时间外出的;按照规定休假、探家的;

a) 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a) 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保安制式制服、标志,保持清洁;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拆改或者赠送、转借给非保安人员。

b) 保持端正的站姿、坐姿和行走姿式。谈吐文明,精神振作。 c) 随身携带由公司统一配发的工作证。

d) 两名以上保安人员着装徒步巡逻值勤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五、 不得将制服与便服混穿,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制服时内衣下摆必须扎入裤内,不得外露。

六、 不得穿拖鞋、赤脚或赤脚穿鞋。

七、 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男保安不得留长发(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沿以下发长不超过1.5厘米)、大鬓角、剃光头、留胡须,女保安不得烫发、发辫不得过肩。

八、 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睛。

九、 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袖手、背手和插手,不得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和高声喧哗,不得在室外席地而卧。

十、 除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或工作需要外,不得到酒店、饭店就餐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条 保安季节性换装,由公司统一规定。参加会议、培训或外出学习、值勤人员,由公司临时规定着装要求。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为规范保安队员着装,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为每位保安队员配发2套冬秋装、2件短袖衬衣、2件长袖衬衣、2件夏装(裤子)、1顶大檐帽和1顶贝雷帽。新进厂保安需缴纳200押金,经三个月试用期考察合格被公司正式录用后,再配发服装。配发服装两年内离职的,在结算工资时,原价扣除所配发制服的价钱。

三、在工作时间内,保安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穿戴:

1、应当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除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应穿深色鞋子。

2、保安着装时,除在办公室、宿舍或其他不宜戴帽子的地方,应按规定戴保安专用帽,夏季戴贝雷帽,其他季节一律戴大檐帽。戴大檐帽时,帽檐与眉毛齐高,保持大檐帽饰带并拢整齐,并呈水平状态。

3、进入室内,通常在脱帽后将其挂在衣帽钩上;无衣帽钩,立姿时将冒夹在左腋下,帽顶朝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将冒置于桌前沿左侧或膝上,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四、保安着装时,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胸徽、肩章,不得佩戴与保安身份或执行任务无关的标志、配饰。

五、下列情况,保安不得穿制式服装:

1、非工作时间外出的;

2、休假、探亲的;

3、因违法违纪正接受审查的。

六、值勤时,保安着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次违反罚款20元,第二次违反,罚款50元,第三次违反罚款100元,留用察看一个月,留用察看期间违反者直接开除。

2、保持端正的站姿、坐姿和走姿,谈吐文明、精神振作。

3、不得将制服与便服混穿,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长袖夏装上衣必须扎入裤内。

4、不得穿拖鞋、赤脚或赤脚穿鞋。

5、不得戴有色眼镜。

6、不得边走边吸烟或吃东西,不得袖手、背手和插手,不得搭肩、挽臂、揽腰。

7、不得打闹嬉戏、大声喧哗或席地而坐。

七、不得留长发、染头发、留长指甲,不得留胡须、剃光头,保持仪容整洁,违者罚款50元,并责令立即纠正。。

八、两名以上保安着装巡逻执勤时,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步伐整齐、威武有序。

保安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十篇五

1、行政人员负责保安员装备的采购与监督工;

2、仓库管理员负责保安装备入库、摆放、出库、清洗等工作;

3、财务部负责保安装备的领用登记、发放、退回、换装工作;

4、保安管理部负责保安装备的日常管理;

5、保安员负责当班时期各装备的维护和保管。

1、对讲机及其配件;

2、电警棍;

3、强光手电筒、手提式手电筒

4、易耗品:如手套、警用雨衣、雨鞋、签字笔等;

5、办公用品:电脑、巡逻登记本等。

6、交通工具:电瓶巡逻车。

7、日常用品:如洗衣机、电饭煲、电磁炉、取暖器、被褥、床单、枕头、脸盆等 。

三、 对讲机的使用管理

对讲机使用者必须随身携带,严禁随手乱放,下班须交接好,一旦损坏丢失责任确定必须赔偿;对讲机通话必须规范用语,以及使用人每天进行日常维护,发现故障需要维修的,应立即上报公司进行维修。

1、保安各岗位配置1部对讲机,特殊情况试项目而定。

3、对讲机备用电源由专人负责集中充电,统一调换,以保证对讲机正常使用。 4、使用对讲机时一律戴耳麦,对讲机佩戴在右腰后,严禁随手乱放 5、对讲机通话必须使用规范文明用语,禁止大声喧哗。

6、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验收,发现问题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7、如遇安保项目合同到期或合同终止情况下,保安装备需退回公司。

四、电警棍的使用管理

1、协助捕捉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遭到抗拒的。

2、协助处理打、砸、抢、聚众骚乱或结伙斗殴事件的。

3、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遇到正常进行的不法侵害,情况紧急的。

4、遇到违法犯罪嫌疑人袭击,需保护自身安全的。

5、只供保安员在紧急情况下防卫使用,非当班人员严禁佩戴和使用。 6、严禁提供给他人使用,未经保安部主管批准,严禁携带警棍外出。 7、严禁用警棍嬉戏打闹或交给他人玩耍。

8、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验收,发现问题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

9、非执勤时间不得使用保安员装备。

1、公司发放至各安保项目的易耗品属正常消耗,保安员不需承担任何费用。 2、公司本不提供日常用品的发放,如保安员需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采购员统一购买,采购费用需由保安员个人承担。

六、生效及修订

保安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十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五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二)实施公路巡查;

(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实施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安全。

第九条 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的主人职责是:纠正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协助专职、兼职路管理人员搞好路政管理工作。(21世纪公路 http://)

第十条 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三)组织审理路政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掌握公路管理法规并具有一定交通工程学、公路管理行业的基础知识及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掌握路产情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专职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一律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须佩戴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袖标,并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

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路产档案、装备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路政复议档案、路政诉讼档案等。

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于历史原因尚未确认权属的,应由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清理、勘察、登记造册,明确用地界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确认权属后把有关文件归档保存。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的永久性建筑设施,应按《条例》生效日期前后分类登记,经户主、证人签字后立档保存,并随时记录变化情况。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十六条 路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涉及两个县(市)的,由有关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也可由其指定一个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跨地(市)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也可由其指定其中一个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县(市)、地(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及时明确管辖权。

第十八条 路政管理人员发现或接到举报及当事人主动承认有违反路政法规行为时,经调查属实,路政管理人员即可作出处理决定。如当事人接受处理决定,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被损坏路产的原状后,则该案应予了结。其承办人应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案,连同有关单据、资料归档保存。

不能及时处理完结的案件,按本规定的路政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路政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立案:当路政管理人员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路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交承办人办理。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承办人接到《立案决定书》后,应立即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证据确凿,实事求是。

取证范围包括:

书证,包括文件、信件、电报、路产证书等;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现场勘验记录。

调查和收集证据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证据材料上应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姓名,由他们分别签字。

如果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重新取得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

第二十一条 发出《违章通知书》:当查明当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当事人发出《违章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停止侵害,恢复公路原状,并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作出处罚决定,公路管理机构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路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参与研究案件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作为该案文件附件归档保存。

 

第五章路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损坏路产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构筑设施、种植作物、设置地上地下管线、棚屋摊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凡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除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外,并处以40元以内罚款;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修复路产或缴纳代修费,并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50%的罚款。

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刹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遗漏抛撒污物等,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和被污染的,责令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用,由货主承担。

对违章进行超限运输造成路产损坏的,按实际损坏部位和大、中、小修工程造价作出修复工程预算,对承运单位或个人追缴公路损坏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

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路损失赔偿费用于公路维修;所处罚没款罚没实物变价款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不得任意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路政复议

第三十条 路政案件的`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并遵循及时、便民和书面复议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路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路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本案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申请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申请延长期限。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三十五条 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出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作出具体路政处罚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即被申请人,以下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答辨书(包括有关材料的证据),逾期不答辨的,不影响复议。

第三十七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全面审查具体路政处罚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定性和处罚幅度是否合适,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等。

第三十八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公路路政复议决定书》,经公路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后按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第三十九条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公路路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期间与送达

第四十条 期间以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一)路政法律文书一般应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不在时,亦可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或邻居签收。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并以邮件回执所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

(三)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村、街道或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将文书送至当事人住处或转送当事人单位签收而视为已送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律文书送达方法。

 

第八章 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超过《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的法定期限,当事人不提出申诉、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路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路政处罚的公路管理机构填写《申请强制执行书》,连同本案卷宗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应予协助。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路路政案件审理法律文书和路政管理工作文书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格式。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随着新版交通制式服装换发工作的全面实施,江苏省基层公路管理机构的绝大部分执法管理人员着装到位,有力提升了社会形象;但是,仍然有部分工作人员着装五花八门,很不规范,影响了公路部门的整体形象。

三是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不对等,作为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要受到各种交通执法人员禁令的约束,要接受各类交通执法考试和考核,但却不能享受制式服装等保障待遇。

二、基层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着装统一规范为大势所需随着公路规模的迅猛扩张,路网等级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路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基层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着装,成为新形势下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提升公路部门的内部凝聚力和外部影响力。

一是大路政一体化工作的需要,实现执法工作的协调。大路政工作集路政、养护、路网、治超、应急等多种职能于一体,是公路综合化管理的发展方向,这就需要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统一的服装,为大路政工作的纵深推进提供物质保障。

二是岗位轮换制的需要,实现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路政、养护、财审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到一定年限后必须轮岗交流,岗位的转换需要规范统一的服装来保障,为轮岗交流的顺利有序推进打下基础。

三是公路部门和-谐持续发展的需要,实现全员均等享受。制式服装作为公路部门的标志之一,其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可以提升行业荣誉感,提升凝聚力,全面均等化发展,促进内部稳定和-谐。

三、基层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着装应多举措解决针对基层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着装现状,应切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一是应加大培训考核,对没有统一着装的持证公路管理人员开展规范化、科学化、长效化的行政执法教育培训,全面提升这部分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言行修养;同时实施严格的执法考核,对严重违规或失范的持证人员予以处理,直至清除出公路执法队伍。

二是应双管齐下解决着装,其一可以积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沟通,争取支持,严格按照执法服装申领程序,严格审核,层层把关,规范配发执法服装;其二可以借鉴公路收费站的成熟做法,对外业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对办公室、财审股等内业人员发放统一工作服装(如西服等),从形式上实现着装统一,提升公路管理工作人员的外在面貌。

保安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十篇七

6:50—18:50 18:50—6:50 吃饭:30分钟

第二条 保安岗位安排:

第三条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第四条 熟悉业务、认真钻研、提高业务水平、文明值班、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一切业务。

第五条 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及时向上级业务指挥部门、公司领导汇报和请示,以便把工作做好。

第六条 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公司内部的情况。

第七条 维护好室内秩序,做到整洁卫生,禁止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哗,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该室,爱护公物,杜绝浪费。

第八条 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互助,互相尊重。

第十条 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班前写好值班纪录以便分清责任。 第十一条 值班保安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或睡岗,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公司损失者从重论处。

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并提报公司处理。

第十三条 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按章办事,严禁用污言秽语相待员工。

第十四条 上班时间着装整齐,佩戴一致,不得卷裤脚、袖子等有损保安形象。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重点部位巡逻排查工作,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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