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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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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摘 要:尽管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给作为一种私权的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哲理化的解释,但由于未界定劳动的内涵与外延,未准确处理劳动与资本等生产要素在配置财产权时的关系、劳动与劳动成果异化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及时代限制等原因,因此在解释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时,还存在种种缺陷。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及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取决于劳动、人格、经济学上的效率以及法理学上的公平等各种因素。

关键词:财产权劳动理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劳动,效率与公平

引 言

一、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意义②

为了批驳菲尔麦③“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极端保皇主义论调,洛克因袭了自格老秀斯等人以来自然法的传统,提出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社会、国家与法律学说。当洛克将其自然法理论系统化和理论化,并运用于财产权的分析时,创立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洛克认为,在和平、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下, “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其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看见,在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中,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任何社会及其法律都必须为其提供保护,政治社会及其法律的合法性也就在于此。

①此次沙龙的所有文章已经上载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创办的私法网站上, 有兴趣的学者可以通过http :/ / www. privatelaw. com. cn/ index. asp 进行搜索。

②合理性是一个含义广泛的词,本书特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及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③ 菲尔麦是洛克时代英国保皇派中的时髦人物,他在1680 年出版的《父权制》中提出“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观点,为当时英国的封建君主专制辩护。( (英) 洛克。 政府论(下篇) 中吴恩裕所写的《论洛克的政治思想》。 )

对于劳动产生私有财产的状况以及劳动的意义,经典作家们也作过精彩的论述。马克思在分析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时说:“对这一概念的分析表明,与其说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还不如说它是外化劳动的结果。”又说:“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6]恩格斯在《劳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开门见山地指出:“政治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但是劳动还不止如此。它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7]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不但为解释有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基础,而且为解释无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虽然由于其客体-知识产品的非原子世界的物质外部特征和形态而让人们觉得它捉摸不透,但知识产品同样是人们劳动的产物。既然知识产品是劳动的产物,而劳动是人自身的自然外在延伸,人的天赋权利中又包括人对自身的所有权,所以人理所当然应对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这种理解不但获得了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普遍道德认同,而且得以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体现。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无一例外地规定,首先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而不是投资者的权利,这里面表现出的首要法理观念就是对人的劳动的尊重。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很难想象,如果不以劳动为基础和前提,而以“信息自由”、“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公平”等观念为基础和前提来确认、设计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品创造者还会存在积极性,整个社会还会存在发展动力。不但如此,整个社会很可能再次陷入平均主义的可怕深渊,从而成为懒汉和不劳而获者的天堂,积极努力者和能人的人间地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赞成或不完全赞成以下三种观点:一是知识产权纯粹由国家授予的观点,[8]二是以“信息自由”的名义否定设置知识产权的观点,三是那种认为许多数字化制品由机器完成,劳动相对变得简单,而且成本低廉,因而没有必要对数字化制品创设权利的观点。[9]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一旦否定了劳动在知识产权形成中的基础和核心作用,不但会使人们失去对创造了人本身的劳动的美好信仰,而且会在“君权神授论”论的变种-“权利国家授予论”的论调中变成政治强权的附庸,或者会在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信息自由流通”的论调中变成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或者会在所谓的“价值最大化”论调中否定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同时,更加无法理解为什么在获取私人财产权的可供选择的强权原则、利他原则、平均原则、分封原则和劳动性先占原则中, ①惟有先占原则最能获得大多数人心理和道义上的认同与支持,为什么现代社会的人们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或许,这正是洛克理论的魅力所在。

二、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论证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时,不但要说明它整体上作为一种私权的合理性,而且要说明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当然,这并不是说,每一项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是合理的) .只有这样,某种提供合理性解释的理论才能够令人信服。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也是如此。然而经过研究,笔者发现,洛克的劳动理论虽然能够从整体上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提供一个合理性的解释,但用于解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仅仅从自然权利出发,单纯通过劳动来解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是以上帝将地球上的一切给予人类共有为前提的,而且这种共有状态是一种自然共有状态,在这个状态中,完全没有人类劳动生产过的痕迹。在有形财产世界,人类之初也许存在过这样一个状态,但在无形的知识产品世界中,从来就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这样一个自然共有状态。因为知识产品从来就是智力劳动的产物。更为重要的是,在知识产品的创造过程中,后人总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或多或少利用了前人的劳动成果,而不可能是一个自然挖掘的简单过程。时下人们常说的“公有领域的知识财富”, ①其实经历了一个从私有到公有的转换过程。即使存在这么一个自然共有状态,对于经过“自然挖掘”获得了知识产品的人而言,也不可能象有形财产那样,通过事实上的占有(具有公示意义) 取得其所有权。因为知识产品没有任何物理形态,其他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该人已经挖掘出了某种知识产品,所以其他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挖掘找到同样的知识产品,这样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一个知识产品上附着多个所有权。其后果不但会导致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引发无数的纠纷。所以说,要想取得知识产权,仅仅有自然挖掘即劳动是远远不够的。

① 有学者认为存在“从来就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财富”,值得商榷。(郑成思。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180. )

(二)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很难解释知识产权主体与客体无限分离的现象。从洛克对财产权的整个论述来看,劳动产生财产权是以劳动者事实上占有财产为前提的。如果劳动者事实上没有占有财产的实物形态,尽管施加了劳动,也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例如,跑过某人土地上的一只野兽,土地主人加以追赶但未能捕获,他虽施加了劳动但仍然不能取得该野兽的所有权。在有形财产世界事情虽然往往如此,但对知识产权却无法适用。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形态使得知识产权人根本无法发生物理世界中的那种排他的事实上的占有。某项知识产品一旦公诸于世,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学习或受让(劳动) 而同时“拥有”它,从而无限脱离知识产权人事实上的控制。

(三)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无法解释许多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 的原始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和公告等程序的现象。因为既然劳动直接产生了财产权,那么只要经过自然的挖掘就可以了,这些程序显然是多余的。易继明博士认为知识产权原始取得的这些方式并不与知识产权来源于劳动的观点相背。因为这些程序“旨在考察该项劳动成果是否具有‘摆脱自然状态’的先进性和可识别性;同时也发挥登记的公示作用和统计学意义。”[10]问题似乎没有这么简单。首先,按照洛克的说法,只要劳动者在某物上“加上了一些东西”,使其“摆脱了自然状态”,劳动者就自然而然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先进性”和“可识别性”显然是违背洛克愿意的。其次,知识产权原始取得中的程序现象只是“发挥公示作用和统计学意义”的说法也不足以令人信服。因为要让他人知道自己已经使某项知识产品摆脱了自然状态,完全可以通过私人途径,比如告诉、展览、广告等方式进行,毫无必要建立一整套官僚机构代替进行公示。因为这不但会增加自己的成本(申请费、维持费、差旅费,等等) ,而且会膨胀官僚机构,间接增加社会成本,而从效果上看,私人途径和官方途径的公示效果完全是一样的。既然如此,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为什么还要规定一系列复杂而繁琐的程序呢? 显然,这些程序的功能大大超过了公示和统计学意义。

(五) 洛克财产权学说中的两个条件同样无法说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许多特殊现象。按照洛克的第一个条件,劳动者要想取得财产权,还必须“留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给他人所共有”。这个条件的成就存在两个前提。第一个是人类必须是道德上的完人,否则他就不会自觉给他人留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然而,这个前提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成立的。在社会生物学和经济学看来,人本质上是自利因而也是自私的。第二个前提则是有形和无形的财产应当无比丰富,在满足了自私的占有者没有止境的欲望的同时,总是剩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资源供他人占有和享用。这个假设同样缺乏现实基础。因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不管是有形的物质资源还是无形的知识资源,其储量总是有限的,是稀缺的。洛克潜意识当中似乎也意识到了资源的稀缺性,所以要求先占者必须留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占有。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按照洛克的原理推演下去,当资源稀缺时,尽管有人施加了劳动,也不能进行占有。这正如沃尔夫在评价洛克条件和诺齐克条件时所说的:“如果他人都依靠沙漠中唯一的水井,那么就无人可以随便占有它,因为缺乏对水的自由使用权显然会使那些人的情况变得比没有这种占有时更糟糕。”[14]然而,此种情形恰恰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因为在特定的知识产权领域内,一旦某人获得了某项知识产权,就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再获得同一项知识产权的可能性。这种状况在专利领和商标域表现得最为明显。比如,某人申请并获得了球形把手专利,就排除了任何人再就具有同样技术特征的球形把手获得专利的可能性。

按照洛克的第二个条件,如果导致浪费的话,占有者也不能取得超过这个限度的东西的所有权。洛克的原话是:“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15]尽管洛克出于崇高的道德目的设定了这个有限标准,意在保护稀缺的资源,使更多的人得到财产和粮食,但对于已经广泛改变了人们生活而又变幻莫测的知识产权而言,同样也不适用。比如在著作权领域,某人创造了一部剧本因而享有了著作权,但该人根本不使用而将他锁在了抽屉里,这对他人来说的确是一种“浪费”(因为此时他人完全可以将该剧本进行营利性活动) ,但著作权人并不会因此而丧失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也存在同样的现象。

首先,洛克未能对其理论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劳动作出界定。这极其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以致将盗窃、抢劫、战争等都理解为劳动。这正如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斯密德在批判劳动概念含混不清所可能引起的后果时所说的:“ ……如果也是劳动(指印地安人从牛仔的牛群中掳杀一头牛的劳动,笔者注) ,那么行窃或战争也是一种劳动,由此,在森林中采集坚果的劳动与随后把坚果偷走的行窃劳动就不能区分开来。”[17]这种含混不清的劳动观念很可能为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盗版、假冒、仿冒等非法行为提供合法性借口,从而引起极为严重的后果。

其次,洛克将财产权劳动理论建基于自然法理论的基石上面,虽使其具备了反抗一切现行不合理权利分配制度的坚强力量,但另一方面则使其理论显得过分理想主义色彩。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理性、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概念构建的自然法理论虽富于批判精神,但离社会现实过于遥远,无法回应现实经济生活中利益的复杂性,特别是人性的复杂性。财产权劳动理论要想变为一种现实可行的理论,必须解决四个前提,一是劳动财产权这一自然权利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变为法定权利? 二是不同人的相互冲突的劳动财产权之间如何并存? 三是如何解决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的权利问题? 四是如何解决劳动和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关系? 对第一个问题,洛克虽然通过一个假想的社会契约解决了问题,但社会契约又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基础之上,因此很难有什么说服力。对后面三个问题,洛克没有能够为我们提供任何答案。显然,对权利现实分配的忽视使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还停留在人与自然共有物关系的层面。但在现实生活中,自然共有物的种类、范围在地球上已经很少或几乎不存在,因而劳动不大再有可能在自然状态中进行。这说明,劳动者在进行劳动时,不但应当面向自然,更应该面向社会。劳动所要解决的不仅是人与物的关系,更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财产的本质是人与物的关系引起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人与人的关系,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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